《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于11月29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由总则、源头管控、通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5个部分内容组成。《条例》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建立健全治超相关制度,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条例》明确了涉及治超工作相关行业职能部门的治超监管责任,统一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执法主体,推动形成以交通运输、公安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条例》坚持关口前移和全链条监管,从货运车辆、货物装载配载、驾驶员等各个源头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源头监管职责和管理措施,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和禁止行为、货运驾驶人载运货物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还对治超投诉举报、路警联合治超执法、高速公路治超、农村公路治超、治超信息化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不停车技术监控检测、信用治超联合惩戒、保护货运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内容作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比较强的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实际举措,也是填补我省治超立法空白、完善交通运输法规制度体系和强化法治保障的具体实践。《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推动我省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治超工作机制,更加高效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公路基础设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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