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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11月30日,省政府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落实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切实解决项目管理部门协同不足、工程变更随意性大、项目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初稿,征求了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施行。

       二、制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主要内容

       (一)严格界定政府投资方向。一是要求政府投资要聚焦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二是强调对防范风险、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刚性约束,明确要求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财政预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一是理顺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确立政府投资资金的基本管理方式,即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并按投资方式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三是规范政府投资和预算的关系,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增政府投资项目。

        (三)严格项目和资金规范化管理。一是统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明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滚动储备库,统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规范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程序。三是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细化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概算的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前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手续。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二是要求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五、《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安排部署,在参照国家政府投资管理做法和总结我省政府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强补短板和防风险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我省政府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对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