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修订后的《青海省地方铁路管理办法》(青交〔2023〕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办法》修订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原《青海省地方铁路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正式印发,自2016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地方铁路建设,保障运输安全畅通,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综合考虑原《办法》5年有效期已过,且个别条款已不适用于我省地方铁路管理现状,为提高其适用性,进一步促进青海省地方铁路健康稳定发展,启动了修订工作。
新《办法》的修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规范地方铁路管理行为、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提升管理意识,促进我省地方铁路管理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办法》正文共分五章三十条内容,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和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指由青海省为主投(筹)资建设管理的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
(二)明确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铁路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青海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地方铁路日常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工作职责。
(三)明确了规划主体,并界定了与其它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原则。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明确了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安全事故追究责任。
(五)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厅等8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9号),对第三条中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调整。
(六)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将原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或者拓宽地方铁路道口、地方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八)在第一条中增加《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作为《办法》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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