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有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机动车驾培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申请了省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共征得修改意见建议18条,所有意见均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6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工作。要求驾培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备案、谁考评”原则,依据职责做好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相关工作。
第二章考评等级。明确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内容包括:驾培机构基本情况、学员满意度评价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开展情况等。规定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其中:考评得分不低于950分的,为AAA级;考评得分800-949分的,为AA级;考评得分700分-799的,为A级;考评得分低于700分的,为B级。规定了驾培机构年度质量信誉考评直接为B级的七种情形。
第三章考评档案。规定了驾培机构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青海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档案》。档案主要包括:驾培机构基本情况、教练员及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基本情况、教练车基本情况、教练场基本情况、驾培机构违章经营情况、驾培机构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服务信息公示情况、企业形象展示情况、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日常检查记分通知单、年度获得县、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质量信誉考评结果情况。要求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材料。要求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驾培机构质量信誉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驾培机构异地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驾培机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告知该驾培机构。
第四章质量信誉考评。规定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应采取日常检查和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在一个考评周期内,日常检查记分(扣分)超过300分时,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记分(扣分)超过300分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驾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规定集中考评工作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受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组成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考核分驾培机构自评、备案部门考评、复核三个阶段进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辖区上一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结果。规定新增驾培机构、驾培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等情况的考评要求。
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信誉考评结果的运用。驾培机构可以使用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等级或荣誉称号进行宣传或者从事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的商业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质量信誉考评为B级的驾培机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质量信誉等级连续两年评为A级和当年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驾培机构应当实施重点监管。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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