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便于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有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制度》制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健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规范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压实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厅运输处会同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通过电话向交通运输部安监司就《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咨询。该《制度》起草完成后,两次征求了各地交通运输局、厅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得修改意见建议16条,所有意见均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制度》共七章、53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确定道路运输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报备。
第二章企业职责。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的具体工作职责。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工会发现道路运输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向道路运输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道路运输企业必须立即做出处理。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明确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排除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隐患或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活动中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部门职责。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的具体责任。要求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明确督促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明确了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要求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抽查、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章隐患排查与报备。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研判,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明确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的内容、排查周期等的具体要求。明确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事故隐患专项排查的六种情形。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台账,经隐患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应当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报备重大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的完整性。明确重大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的内容,重大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要求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规定重大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五章整改销号。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发现隐患,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及时予以整治的具体要求。重大隐患整改应当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车辆、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明确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方案,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明确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道路运输企业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道路运输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道路运输企业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将验收结论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明确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接到道路运输企业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式确认,并对形式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向整改企业出具《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通知书》;结束整改不通过的应责令限期继续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要求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隐患的整改销号情况,实行隐患备案、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和督办,直至整改销号;对治理进度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备案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制定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一患一档”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台账和重大隐患治理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六章监督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据管辖权限,将不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备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入相关道路运输企业及主要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条件,或未按督办要求整改重大隐患,或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明确受交通运输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委托承担隐患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治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治理主体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直接对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本制度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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