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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客运经营者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贯彻实施要求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2017年12月印发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累计联合审核了4.4万个接驳组织方案,客运企业通过接驳运输方式完成167.4万个运次。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开展接驳运输的省(区、市)、企业、班线、车辆、接驳点分别为26个、250家、1471条、2801辆、215个,日均开展接驳运输960余次,接驳运输呈现覆盖范围平稳、总体规模下降趋势。经评估,试行办法总体符合接驳运输工作实际,适应企业运营需求和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要,在规范企业接驳运输管理制度、促进接驳运输资源整合、推动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交互互认、加强接驳运输运行过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顺畅运行,提升了旅客出行体验。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延续了试行办法的架构和主体内容,修订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安全第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考虑综合运输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实际,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服务人民群众夜间安全、便捷、经济出行;适应简政放权要求,做好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下放配套改革,相应调整接驳组织方案核实层级,指导地方接得住、管得好;强化与公安交管部门协同联动,提升接驳运输管理水平。具体修改如下:

    (一)下放接驳组织方案审核层级。适应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下放要求,将接驳组织方案核实层级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直辖市核实层级由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定),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内容涉及《管理办法》第七、十三、十四、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条。

    (二)强化接驳运输安全监管。一是突出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安全管理,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如不实行接驳运输,申请人应当合理制定班线运行安排,全程避开凌晨2时至5时。二是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由多个承运主体共同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以《接驳运输行车单》签字时间为节点,前后承运主体分别承担其承运路段的安全生产和其他相关责任”。三是完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信息记录,责令接驳运输企业整改违规行为,并实施重点监管。内容涉及《管理办法》第四、二十、三十条。

    (三)优化客运企业服务保障措施。一是结合地方实践经验,明确“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设立公用型接驳点,降低运营成本”。二是完善每个趟次的接驳信息记录要求,新增接驳点采集交接班驾驶员图像信息方式,用于证明驾驶员执行接驳,便利企业操作。三是延续接驳运输优化调整措施。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部门前期工作部署,将不受凌晨2至5时通行限制的客运车辆运营里程上限由100公里更新为200公里,适用场景在高铁或机场快线、短途驳载线路基础上拓展通勤包车、定制客运,满足市场需求,并要求此类客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的规定,保障运行安全。内容涉及《管理办法》第六、二十二、三十二条。

    (四)调整《管理办法》名称。修订后的文件名称不再体现“试行”。后续将加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跟踪评估,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三、贯彻实施安排

    下一步,部将组织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按照《管理办法》新要求,完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管理模块功能,为企业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巩固完善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政策宣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总结和完善试行办法实施期间本级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和工作经验,加强《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和业务指导,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接驳运输联盟准确把握接驳运输管理新要求,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二是便利政务服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接驳运输企业、线路以及企业设置的接驳点等基本情况,加强接驳运输管理业务培训,提升有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优化办事流程,承接好每季度一次的接驳组织方案核实等业务工作,确保下放事项服务到位、管理高效规范。强化与同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对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不受凌晨2至5时通行限制的客运车辆,按规定给予通行便利。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落实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部署要求,强化接驳运输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切实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接驳管理模块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登录查看模块生成的接驳信息记录和相关违规记录,对违规行为加强督促整改,督促落实接驳运输企业、接驳点运营单位主体责任。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督查、重点时段安全检查等,就《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加强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