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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厅治超办
2020年07月2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
2020
〕
1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部署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货车非法改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动员各地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的力量,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检查、突击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5
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落实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健全和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监管机制,为实现到
2022
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打下良好基础,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部署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0年7-8月)。
省、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工作要求。
2020
年
8
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报本省(区、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
省、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对辖区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排查整治,
2020
年
12
月、
2021
年
3
月底前将季度检查结果报本省(区、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4月至5月)。
省、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梳理问题症结,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管理意见建议,
2021
年
5
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本省(区、市)落实《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工作机制,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
三、主要任务
(一)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货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是检查企业实际生产状况。
摸清辖区内生产改装企业底数,全面核查、突击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车辆合格证管理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检查
2019
年以来企业生产、检验、销售和库存记录,比对零部件采购记录和车辆合格证上传数据,严厉查处虚假上传合格证数据、倒卖合格证等问题。重点调查“
5
类重点货车”尤其是低平板半挂车生产改装企业,检查企业生产订单、生产销售合同、关键零部件采购等记录,严厉打击“定制化”超载超限车辆行为,对嫌疑情形开展深入调查,对发现从事普通货运企业或个人购买的,通报相关部门深入追查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管。突击检查方式的企业检查比例不得少于
20
%。
二是检查货车产品生产质量。
开展现场产品抽样检验,核查现场生产的货车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核查车辆外观、尺寸、质量等关键技术参数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有关车型《公告》参数可登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
三是抽查市场在售货车质量。
重点检查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货车产品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易非法改装部位和装置,对嫌疑车辆检测实车整备质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启动生产质量倒查。
四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结合排查情况,与辖区生产企业签订责任书,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生产改装法律责任,督促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严禁非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车辆,严禁为车辆非法改装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
对发现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公告》,并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对发现虚假开具销售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可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要突击抽查维修企业“
5
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要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
各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
一是严格检验机构检查。
组织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
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检查。
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
5
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的问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对发现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涉嫌构成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办理注册登记时货车存在非法生产、改装的,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对在用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四)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开展全面摸排整治。在省、市两级设立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公开举报电话和互联网邮箱,
2020
年
8
月底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集中宣传,鼓励群众、行业、企业和媒体举报投诉,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排查,结合举报线索,深入摸排本地区无证、无照经营等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开展整治。突击检查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核定企业非法生产改装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渠道等事实,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从严查处。对查处的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要全部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
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路面执法检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做实做细辖区内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问题整改。
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紧盯不放,确保问题查处、整改到位。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对重点隐患车型、隐患企业通过媒体集中公开曝光,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员列入失信名单。
(三)严格督查督办。
加强整治工作督办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市和部门,要驻点督查督办,严肃追究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不作为、走形式、违法违规生产改装等重大隐患长期未治理的,将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省(区、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宣传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鼓励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支持鼓励企业提升货车安全技术品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秩序。
(五)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按时完成《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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