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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治超办〔20 20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治超 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298号)要求和2020年全省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扎实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注重关键节点,完善路面治超管控网络
     (一)加强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 高速公路运营部门要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按照“货车必检,超限禁入”的要求,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超限车辆劝返工作,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做到货车入口称重检测率100%,超限车辆劝返率100%。对入口称重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由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及时抄告辖区公路路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公路路政、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治超数据分析和应用,严格实施出口责任倒查,严肃查处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和中途驳载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控。 各级公路路政、公安交管部门要持续深化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固定治超站实行“肩并肩”路警联合治超执法,按照联合执法职责和工作流程实施24小时监控监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和记分。对未设置治超站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故意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多发路段,辖区公路路政、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开展流动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治超站或指定执法场所依法处理。
     (三)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省公路局要会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台账,并于 6月底前报省治超办 ,明确设施设置点位、主体、程序和标准,实行清单管理,加强日常管养。要严格 规范农村公路治超设施“物防关”,8月底前制定完成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技术要求,统一点位规划布局,严格新增设施设置标准和程序, 推广安装可升降、可监控 限高限宽设施 ,提升农村公路治超管控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区域联动治超工作。 各地区要巩固和扩大西部六省区区域联动治超成果, 继续加强省际间、市州间、县(市)区间的沟通衔接,积极构建区域联合治超“防控网”,强化区域联合治超执法协作, 逐步 形成区域间联防联控 、群防群治 的工作合力,依法 严厉 打击跨辖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推进区域联动治超工作协同发展。
     (五)开展“百吨王”专项整治。 各级公路路政、交通综合执法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百吨王”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强化路警联勤联动,依托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流动治超监测、货车卫星定位等资源,开展大数据回溯分析,认真总结“百吨王”多发高发分布规律,积极开展严打“百吨王”治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精准治超,坚决打击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形成“露头就打”的路面治超高压态势。
     二、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源头治超综合监管
     (一)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各级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全面梳理辖区货运源头单位情况,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年产量5万吨以上货运源头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将确定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报经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 批准后于 2020年6月底前完成 社会公布,公示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各市(州)治超办要将 公布公示情况统一报省治超办备案
     (二)加强源头治超综合监管。 各级 交通运输部门要把好货物装载“出门关” 加强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常态化 监管, 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行驶。 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好市场经营“证照关”, 涉及 治超 无证照经营企业 依法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要把好“开采关”, 加强 矿产资源 开采企业监管,对非法开采的依法取缔。 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好企业生产“安全关”, 加强危化品、煤炭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督促 企业 落实 治超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三)落实企业治超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治超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督促辖区内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物流企业 严格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 内部 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履行企业治超责任和义务, 建立 健全企业治超监管机制,做好 货车 登记、装载、计重、开票、出场等环节的全面监管, 自觉做到合法 规范装载、 守法 诚信经营。
     (四)安装设备实施联网管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实行清单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 水泥、砂石、钢铁、矿山“四类企业”和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三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分地区、分阶段、分批次 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 并于 2021年12月底全部 接入省级治超平台进行联网监管。
     (五)狠抓货车非法改装整治。 各地区工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货车生产、销售、维修、检验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依托辖区固定治超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县城周边治超执法点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集中整治。对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三、坚持技术引领,提升科技治超监管水平
     (一)加快建设省级治超平台。 按照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方案, 路网中心要加快推进 《青海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确保 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省内数据汇聚和系统联调联试,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与部级平台的联调联试,实现 部、省联网联防联控联治。
     (二)切实发挥电子抓拍系统作用。 各级公路路政、 公安交管部门 要协同 做好 14个固定治超站 已运行 电子抓拍系统 维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公安交管部门要 把好固定治超 货车检测“进站关”,准确合法采集证据 ,对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等 违法行为依法 查处 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公路路政部门。自 2020年6月起,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 定期公布 电子抓拍违法车辆查处信息,充分发挥 警示管控作用。
     (三)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联网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提高全省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共同研究制定车辆信息和执法信息交换共享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货运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实现路警联合治超执法业务联网管理,推动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要积极发挥省际区域联动治超机制作用,开展跨省联网布控稽查、案件抄告移送等业务协同工作,探索推进治超执法证据异地互认,逐步形成区域联动联合治超合力。
     (四)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尽快制定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方案,在未设置固定治超站的公路货运通道、重要桥梁、重要路口等节点位置,设置具备不停车技术监控设施。同时,加快研究制定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解决程序规范性、取证合法性、处罚执行难等问题,加强治超盲区的监管。
     四、严格信用治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一)规范信息认定发布报送。 各市(州)、县治超办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准确掌握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规定的10种情形、实施的主体、界定的条件范围等内容,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执法基础台账,严格规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核查上报。省治超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报送工作。
     (二)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青海省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青发改外资〔2017〕355号)的相关规定,省治超办将按季度在“信用交通”“信用青海”“信用中国”等官方网站公布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责任主体“黑名单”,省直40个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责任主体,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 高速公路运营部门要将纳入“黑名单”的车辆录入联网收费系统,禁止驶入高速公路,以达到“一处处罚、处处受限”的警示效果。
     五、分析挖掘数据,构建智慧治超工作体系
     (一)汇聚区域治超数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治超业务基础数据、治超站点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检测数据、执法案件和文书数据、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名单数据、大件运输许可数据以及流动检测移动执法终端、非现场执法、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等数据,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汇总统一上报省治超办,形成治超数据资源池,实现全省治超数据交换共享。
     (二)开展数据分析挖掘。 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 高速公路运营部门要做好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确保2020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收费站入口、出口称重检测数据实时全面准确上传至部、省联网中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全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平台“一张网”数据,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认真开展治超数据常态化挖掘分析,积极构建全省“智慧治超”治理体系,以违法货车和执法力量大数据来实施精准治超,不断提升我省治超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数据监测评价。 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治超工作数据监测评价机制,省治超办每季度对各市州开展1次治超数据监测评价通报,市(州)治超办要每月对辖区各县区开展1次治超数据监测评价通报、并报省治超办备案,县区治超办要每月对辖区各成员单位开展1次治超数据监测评价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治超数据监测评价。
     六、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提升大件运输服务保障能力
     (一)全面推行分类许可。 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要组织开展大件运输历史许可大数据分析,总结分析规律,科学细化标准,分类依法进行许可。一类大件运输许可在拟申请路线无特殊情开下实现“即刻办”;二类大件运输许可可按照同标准办理实现“快速办”;三类大件运输许可加大投入,优化许可系统,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快速评估服务,积极推进许可专业化和系统智能化,实现“专业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要建立健全大件运输企业监管台账,研究制定许可“好差评”制度和运输企业信用记分制度,对大件运输许可工作和企业申报进行全过程评价,积极构建大数据“满意度”“信用度”监管机制。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系统和门架系统等数据,各级公路路政、公安交管部门要现场查验并查处不按许可路线、时间要求行驶以及“大车小证”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督促大件运输企业诚信办证经营、合法规范运输。
     七、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升治超执法效能
     (一)做到治超联合执法全落实。 省治超办拟定于6月中旬组织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执法监督局等单位对全省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切实解决路警联合治超执法中政策执行不到位、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执法流程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等问题,要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落实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制度工作,健全完善路政、交警、运政“三位一体”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联合治超执法各项工作要求,形成闭环管理。
     (二)推动治超执法监督全覆盖。 各级治超办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摸排收集问题线索,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以及治超执法各个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四不两直”“解剖麻雀”式暗访。省治超办每年开展明察暗访不少于4次,市(州)治超办每年开展明察暗访不少于6次,县治超办每年暗访不少于10次,要严肃查处治超全链条、各环节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坚决杜绝治超领域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发生。
     八、强化保障措施,力推全省治超工作和谐发展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6月底前要结合机构、职能、人员变动及时调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治超各成员单位治超职责分工, 完善治超办工作规则 抽调人员充实治超办工作力量 。积极 发挥好各级治超办“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组织协调 指导 全面 提升工作效能 确保全省治超工作上下 一体 、协调 联动 、规范高效运行。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治超目标责任制,认真履行好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好行业治超监管责任, 积极推动将治超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和量化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压实各方治超责任, 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以目标考核扎实推进 全省 治超工作 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三)落实治超经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规定,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地区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治超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满足实际治超执法工作需要,确保行业部门治超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和载体,通过多形式、 层次、 全方位 加强治超 宣传的 常态化 、制度化 ,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公开曝光违法典型 案件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加强舆情分析 研判 ,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不断 营造 社会共治的和谐 氛围 ,努力提升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本实施意见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纳入了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并按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青海省 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