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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客运企业、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道路旅客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必不可少和密不可分的民生服务业。全省共有道路客运经营业户289户(其中道路客运企业91户、个体经营业户198户),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等级汽车客运站57个,道路客运车辆3723辆、10.92万座,道路客运班线718条、平均日发送5236班次,道路客运从业人员1.65万人;2018年完成公路客运量 5091.68万人、周转量50.77亿人公里,公路客运量在全社会各种运输方式运输总量中占比超过70%,为青海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的重大决策部署,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启了谱写交通强国青海篇章的新征程,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都对道路客运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我省道路客运存在的发展方式粗放、服务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不强、行政管制较多、比较优势不明显等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2016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聚焦道路客运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推进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源配置改革和监管制度改革,为我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制定过程
    2018年,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将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工作纳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点任务,在深入、广泛调研全省道路客运行业发展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于2018年10月份起草完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11月-12月期间,通过发函书面征询、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向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道路客运企业和行业专家进行了广泛的研讨与意见征求;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多次修改完善《实施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第一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3月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道路客运发展目标。按照“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强化监管、保障安全,服务为先、协调发展,科技引领、绿色高效”的原则,深刻认识新时期道路客运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准确把握道路客运基础性、衔接性、保障性的定位,以提质降本增效为中心,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传统客运向现代客运转变,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三张网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道路客运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谱写交通强国青海篇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可靠的道路运输服务保障。
    (二)优化道路客运发展环境。从“放管服”角度出发,将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行政审批下放至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与复核职权调整至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它级别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与复核职权调整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简化了道路客运班线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明确了客运班线实行延续经营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道路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托青海省道路运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所有道路客运业务的网上申请、办理、查询。
    (三)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车辆与线路分离运营的管理方式,大幅度降低企业车辆投入成本;鼓励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打破传统的线路对开制,推行道路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承诺考核工作,并根据客运管理实际,对现行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确定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发班时间安排交由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允许过剩的班线运力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提下,调整至其他客运班线运营或转换为旅游包车运力,并积极帮助和支持旅游客运企业“走出去”,多途径化解淡季旅游客运运力供需矛盾;引导加快道路客运经营结构调整,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型车辆,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对实行区域经营的公车公营企业或仅有一家企业经营的公车公营线路,企业可自主确定运力投放(新增、更新、调配、车型选择)、班次增减等,向许可机构报备后执行。
    (四)创新道路客运服务方式。发挥道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完善道路客运服务网络,推进“站、运、游”一体化衔接,发展灵活多样农村客运经营,根据班线沿途群众出行需求,科学规划设立客运班线停靠站点,最大限度发挥道路客运“点对点”的比较优势,逐步形成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差异化服务的市场格局;引导道路客运企业加强资源共享整合,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客运定制服务,积极与快递、物流行业合作,探索开展道路客运联程服务;进一步规范短途客运车辆凌晨通行审核及接驳运输工作申报办理程序,明确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或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后必须实行接驳运输,否则不予延续经营。
    (五)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是客运底线,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客运安全的关键,重点推行道路客运企业统一招聘驾驶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支付劳动报酬,统一调度营运客车,统一承担安全风险;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模式改革,推进安全监督检查常态化、标准化,切实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防范和治理能力;引入行业第三方监测平台,加强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提高主动智能防控设备在营运客车中的配置使用率,推动现代化信息技术与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融合,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配套政策
    (一)行政许可事项下放。2018年7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将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结合道路客运许可及日常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周密部署了各地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承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承接,服务和监管同步强化,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得到有效规范执行。
    (二)客运安全水平提升。2018年8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原省安监局立足新时代道路运输转型升级及安全发展实际,在深度提炼和全面巩固“道路客运安全年”、“道路运输平安年”专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专项实施行动,详细制定了53项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涉及道路客运安全的共计38项,为《实施意见》有关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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