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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修订解读
交通运输部网站
2017年06月19日
一、《规则》修订的背景
(一)2016年11月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定,取消了海船进出港签证。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修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取消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
签证制度取消后,对船舶进出港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了保证行政审批取消后管理不断不乱,海事管理机构需要一部新的法规对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的制度予以细化完善。
(二)随着安全生产法制化和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海事部门作为水上安全监管的主管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新形势下亟需制定规章对履职情况进行精准定位。
(三)2014年1月1日东京备忘录组织在亚太地区实施港口国监督新检查机制,纳入全新的风险评估机制和检查策略,实现了“基于数量”的检查机制到“基于风险”的检查机制的转变,对航运业发展影响巨大。为了满足新检查机制实施的需要,原《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需要修订。
二、《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了船舶安全监督的适用范围、概念和行为。
(二)规定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规定了船舶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
(四)运用了综合质量管理的理念。
(五)完善了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六)明确和丰富了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
(七)明确了船舶安全缺陷的处理和复查事宜。
(八)突出了船舶安全责任的划分。
(九)法律责任规定了违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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