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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昆高速昆明寻甸“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28日10时40分许,昆明市寻甸县境内G85银昆(银川—昆明)高速公路K1958+146M大宝山隧道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46.9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昆明市委书记刘洪建,省委政法委书记胡大鹏,副省长李俊杰等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分别对伤员救治、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置、事故防控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昆明市人民政府杨承新市长提出工作要求,并作出安排部署。与此同时,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带领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寻甸县人民政府组成的G85银昆高速“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银昆高速昆明寻甸 “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张某文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高速公路隧道路段车道内违法停车,钟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时吸烟、浏览并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未及时发现违法停放的小型面包车,并与其尾部相撞,加之有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云A7FXXX小型面包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张某文,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376NF,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3C9065XXX,发动机号:C06580XXX,核定载客人数:7人,注册日期:2012年8月30日,发证日期:2025年8月4日。该车系张某文于2025年7月通过昆明二手车交易市场购置,2025年8月4日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该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21210700105250047XXX(保险期自2025年8月31日13时00分起至2026年8月31日13时00分止)。经系统查询,该车自张某文购买以来,无交通违法信息,此前无肇事记录。

  2.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彭州市某货运部(个体工商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豪沃牌ZZ5187XXYN711GF1,车辆识别代码:LZZ1BCML8RM006XXX,发动机号:240707812XXX,注册日期:2024年9月13日,发证日期:2024年9月13日,核定载质量:9470kg。该车系钟某于2024年9月出资按揭购买,挂靠到彭州市某货运部(个体工商户)名下,实际管理使用人为钟某本人,《道路运输证》证号:成510182010XXX,业户名称:黄某林,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日期:2025年9月1日,有效期: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该车为钟某个体自营模式,彭州市某货运部未收取挂靠管理费用,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不参与营利分红。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号分别为:6605072025518981004XXX、6605212025518981004XXX(保险期均自2025年9月12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9月11日24时00分止)。经系统查询,该车自钟某购买以来,共有13条交通违法信息(12条电子监控记录,1条现场处罚记录),均已处理,此前无肇事记录。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张某文,男,汉族,52岁,系云A7FXXX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532231XXXXXXXX053X,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持有“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6月27日,有效期自2024年6月27日至2034年6月27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查询,近三年来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此前无肇事记录。

  2.钟某,男,汉族,45岁,系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510902XXXXXXXX3095,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持有“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5月10日,有效期自2017年5月10日至2027年5月10日,发证机关: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0902XXXXXXXX3095,有效期至2026年6月17日,发证机关: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经查询,近三年来共有24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此前无肇事记录。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彭州市某货运部,《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某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2MADWFL2XXX,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4年7月29日,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桂花镇某村,登记机关:彭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24年7月29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82902XXX,业户名称:黄某林,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4年8月23日至2028年8月22日,核发机关:彭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日期:2024年8月23日。

  2.四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梁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BALXXXX,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登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蓉都大道南四段X号。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电子出版物制作。一般项目:安全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卫星导航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招生辅助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导航终端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润滑油销售;广告制作;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成立日期:2020年5月13日,登记机关: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23年4月3日。

  3.动态监控情况:彭州市某货运部于2024年9月以购买服务方式,将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动态监控数据,通过四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接入全国公共货运平台,期间,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数据,均会通过北斗设备下发语音提示。四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只提供平台服务,未与彭州市某货运部签署服务协议(或合同),该车于2025年9月最后一次交费,2026年4月29日经车主电话申请,退出平台。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27日22时30分许,钟某驾驶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货厢载运汽车轮胎等配件,载货质量2540kg,核定载质量9470kg),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物流园出发,驶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昆程物流园。4月28日10时40分许,钟某驾驶该车以72千米每小时的时速沿G85银昆(银川—昆明)高速公路右侧行车道驶入大宝山隧道,行驶过程中,钟某存在抽烟、浏览并操作固定在方向盘左侧支架上手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此时,前方同车道内张某文驾驶云A7FXXX小型面包车行至隧道K1958+146M处,制动后将车辆违法停放于行车道内,停放时长1分58秒。受上述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影响,钟某未能及时发现同车道前方违法停放的小型面包车,致使重型厢式货车车头与小型面包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型面包车内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4名乘客现场死亡,驾驶员张某文及乘客苏某朴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均不同程度受损。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85银昆(银川—昆明)高速公路待功段大宝山隧道上行方向K1958+146M处。G85银昆高速公路待功段呈南北走向,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千米每小时,2015年9月25日建成通车,2019年2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等级评定为优良。大宝山隧道全长1842米,为分离式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隧道,隧道内配设有供电、照明、通风、

  监控、消防、紧急电话和广播系统等设施设备。事发路段高速公路曲线半径769米,道路纵坡约1.9%、横坡约1.8%,停车视距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事发时沥青路面干燥、完好。隧道内单向各设有两条行车道,每条行车道宽约3.9米,行道间施划白色连续车道分隔实线,内有路灯照明,隧道左右两侧侧壁连续设置反光轮廓标,距隧道入口约280米处设置分车型限速禁令标志,小客车最高限速100千米每小时,其他车最高限速80千米每小时。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受伤人员情况

  (1)张某文,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532231XXXXXXXX053X,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系云A7FXXX小型面包车驾驶人(系安全带),在事故中受伤。

  (2)苏某朴,女,汉族,33岁,身份证号码:530129XXXXXXXX0527,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事发时乘坐于云A7FXXX小型面包车副驾驶位置(系安全带),在事故中受伤。

  2.死亡人员情况

  (1)王某青,男,汉族,74岁,身份证号码:532231XXXXXXXX051X,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事发时乘坐于云A7FXXX小型面包车第二排右侧位置(未系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2)苏某香,女,汉族,49岁,身份证号码:532231XXXXXXXX0528,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事发时乘坐于云A7FXXX小型面包车第二排左侧位置(未系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3)苏某,女,汉族,46岁,身份证号码:530129XXXXXXXX0528,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事发时乘坐于云A7FXXX小型面包车第三排左侧位置(未系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4)黄某良,男,汉族,48岁,身份证号码:532231XXXXXXXX0512,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事发时乘坐于云A7FXXX小型面包车第三排右侧位置(未系安全带),在事故中死亡。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本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6.9万元。

  (七)事故路段道路巡查情况

  云南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统称:曲靖分公司)作为事故路段日常管理、养护、巡查单位,曲靖分公司共有监控视频3327路(收费监控视频927路,道路监控视频537路,隧道监控视频1497路,桥梁监控视频6路,服务区监控视频70路,门架监控视频290路)。其中,G85银昆高速公路待功路段共有监控视频358路。曲靖分公司严格按照交通行业相关规范和管理要求履行每日不少于1次道路巡查;区域应急指挥中心、路段隧道管理所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利用路网视频采取“自动巡检+人工巡检”的方式交替轮巡,区域应急指挥中心每班次(8小时)对管理处全路网视频图像巡查不少于1次;隧道管理站监控视频每班次(8小时)对所辖隧道视频图像的人工巡查不少于5次。值班人员采取轮巡方式对3327路监控视频进行查看,客观上无法做到不间断持续监视全部视频点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通行状态环境中,在高速公路行车道违规停车属偶发情况。

  (八)其他情况

  2026年4月28日寻甸县功山镇,多云;气温9—22摄氏度,最高气温23.9摄氏度,极大风速6.5米每秒,西南风3级,相对湿度3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4月28日11时33分,寻甸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市公安局110转警:在寻甸县银昆高速昆明方向大宝山隧道内一辆货车与一辆微型车发生追尾,有4人受伤被困,情况不明。11时34分警单派发至寻甸县交管大队及高速中队(警单下发时,交管大队告知已在前往现场的路上,当日10时52分,寻甸县交管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会泽县交管大队转递警情:在银昆高速昆明方向大宝山隧道内有一辆货车追尾一辆面包车有人员受伤被困,已联系120及119,期间云南交投会泽分公司大宝山隧道管理所值班人员视频监控到事故现场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处置相关情况)。接警后寻甸县交管大队迅速指令高俊山组,事故民警李才学、杨军组前往处置,11时38分,高俊山组到达现场进行初期处置。

  4月28日11时47分,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接省应急管理厅电话要求核实事故情况。12时18分,电话报省应急管理厅;12时24分,书面报昆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12时39分,经会泽县120医生确认,面包车上4名受伤乘客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12时54分,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13时27分,书面报昆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寻甸县消防救援大队、会泽县消防救援大队、会泽县田坝卫生院、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相继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处置。接报后,寻甸县立即启动寻甸县应对突发事件道路交通应急处置预案三级响应,同步联动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功山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随即县委副书记、县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救援处置相关工作。

  2026年4月28日11时38分,高俊山组到达现场进行初期处置,并反馈现场情况,初步核实现场人员信息,120救护车已到达现场救治;11时43分,开始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11时45分向县政府办报告,在银昆高速昆明方向大宝山隧道内有一辆货车追尾一辆面包车有人员受伤被困,11时54分会泽消防大队到达事故现场,11时56分,向昆明市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消防大队已到达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12时18分寻甸消防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对被困人员进行救助,12时29分对车上被困人员全部救助完毕,12时39分经会泽县田坝卫生院120医生确认,面包车上4名受伤乘客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12时45分向昆明市公安局情指中心电话报告:“4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2时50分向县政府办电话报告;12时57分,县公安局分管交管工作的副局长到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13时02分,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到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13时17分寻甸县殡仪馆车辆到达事故现场,并将死者遗体拉至风龙山殡仪馆存放,13时38分,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向市公安局情指中心书面报送“寻甸县“4·28”交通事故调查处置情况报告(续报)”;13时50分,县委副书记、县长到达现场指挥后续处置工作;14时42分现场勘查完毕,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4月28日12时28分,会泽县田坝卫生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并对车上被困人员开展急救,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乘车人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现场死亡。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4名遇难者家属开展相关工作,两名伤员张某文、苏某朴送至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公司先期垫付遇难者丧葬费共18万元,驾驶员钟某垫付遇难者丧葬费10万元,共计28万元,后续善后工作寻甸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开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昆明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寻甸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两级党委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秩序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科学、规范,救援处置过程中未出现新增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

  1.张某文驾驶云A7FXXX小型面包车在高速公路隧道路段

  车道内违法停车,未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警示提示措施,停放时长达1分58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钟某驾驶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过程中吸烟、浏览并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导致未能发现违法停放的云A7FXXX小型面包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某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张某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钟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苏某朴无责任。

  张某文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于2026年5月7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复核审查后认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云A7FXXX小型面包车车辆技术鉴定:(1)该车转向系的功能有效,性能符合上述分析说明中标准条款的规定,合格。(2)该车制动系的功能有效,性能符合上述分析说明中标准条款的规定,合格。(3)该车前照灯装置的功能有效。该车肇事前转向灯、后位灯和制动灯装置的功能有效。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该车车尾刚进入视频图像时左、右后位灯为点亮状态;车辆快要停止时左、右制动灯点亮。车辆停稳后,开启了右转向灯,右前和右后转向灯点亮;(4)该车原车电门启动装置已被擅自改装,丧失原厂正常钥匙启动功能,只需借助类似平口螺丝刀旋转电门到合适位置方能通电启动发动机;且发动机启动性能不稳定,有时可顺利启动,有时无法完成启动。但该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各构件齐全完好、连接紧固、安装牢靠。使用平口螺丝刀旋转电门部位启动车辆测试,测试时长约50分钟,挡位在1挡至5挡及倒挡间来回切换,各挡位工况正常有效。该车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无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异常现象,变速器在换挡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有效,无乱挡和自行跳挡现象,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与其他部件无干涉现象。经动态测试,车辆能正常前进和倒退行驶,排除车辆存在突发性机械故障导致车辆停驶。(5)对该车发动机及其附件、发动机控制线路及传感器线路、发动机舱盖、变速箱总成及底部制动管路等底盘关键部位,以及驾驶室底板覆盖件、密封件、换挡手柄、驻车制动装置、车内座椅及内饰件等全面勘验检查,各部位均无过火烟熏、烧蚀炭化、高温熔融及燃烧损毁痕迹,整体无火灾作用形成的痕迹特征,据此能够排除该车肇事前后及事故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6)该车肇事现场道路弯道半径约为769米,肇事现场的道路纵坡坡度约为1.9%,横坡坡度约为1.8%。(7)该车停止后至发生碰撞时区间的时长约为1分58秒。该车在进入视频图像内停驶过程车辆处于前进挡挡位状态。该车在视频图像显示2026-04-28 10:41:20(秒)06帧至10:41:22(秒)0帧几乎处于匀速行驶状态,该时段平均车速约为28千米每小时。

  2.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技术鉴定:(1)该车肇事前转向系的功能有效。(2)该车肇事前制动系的功能有效。(3)该车前照灯和转向灯装置的功能有效。该车右后位灯和右制动灯装置功能无效,后位灯和制动灯装置不合格。该车车尾刚进入视频图像时左后和右后转向灯、左和右后位灯、左和右制动灯均未开启;肇事碰撞前左制动点亮,因右制动灯存在故障,未点亮;碰撞结束后开启了危险警告信号灯,左后和右后危险警告信号灯点亮。(4)该车肇事现场道路弯道半径约为769米,肇事现场的道路纵坡坡度约为1.9%,横坡坡度约为1.8%。(5)根据提取的VDR数据及委托方提供的视频、现场相关资料、数据,经分析、计算,该车VDR数据显示2026-04-28 08:35:03起步行驶,至10:40:49发生碰撞后停止,区间一直处于行驶状态,车辆从起步至停止连续行驶了约2小时5分钟,肇事前一段时间内几乎处于匀速行驶状态,该车事发时的车速约为72千米每小时。(6)该车以72千米每小时的初速度行驶时,在干燥沥青路面(坡度1.9%)上,完全停止所需的制动距离约为25米。(7)前车完成左变道后,川AJG7XX号车驾驶员可观察到云A7FXXX号车的后位灯亮起,此时两车相距约179米。该距离远大于川AJG7XX号车以72千米每小时初速度制动所需的约25米停车距离,说明驾驶员若能注意观察路况,在两车发生碰撞前完全具备安全停车的条件。(8)该车驾驶人于2026-04-28 10:38:00分许开始点燃香烟;10:39:48至49(秒)车辆驶入隧道口时,驾驶人仍手持香烟吸烟;10:40:11(秒)驾驶人将烟头丢弃;肇事前10:40:45至48(秒)此3秒内视线专注于方向盘前方左侧区域,10:40:49(秒)驾驶人出现突发异常反应,已经观察到前方车辆,同秒发生追尾碰撞。全程过程中,驾驶人视线频繁在方向盘前方左侧区域与前方路况之间来回切换,未保持持续专注观察前方道路。

  3.张某文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毒品检验、合成药物检验鉴定:(1)试管编号:D83057193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份。(乙醇检出限为5.00毫克每100毫升);(2)检材唯一性编号为KMJK-2026-DY0152-1号的检材中未检出06-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9-四氢大麻酚、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氯胺酮成分;(3)检材唯一性编号为KMJK-2026-DY0153-1号的检材中未检出咪达唑仑、阿普唑仑、地西泮、劳拉西泮、氟硝西泮、氯氮平、艾司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成分。

  4.钟某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毒品检验、合成药物检验鉴定:(1)试管编号:D781416465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份。(乙醇检出限为5.00毫克每100毫升);(2)检材唯一性编号为KMJK-2026-DY0149-1号的检材中未检出06-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9-四氢大麻酚、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氯胺酮成分;(3)检材唯一性编号为KMJK-2026-DY0148-1号的检材中未检出咪达唑仑、阿普唑仑、地西泮、劳拉西泮、氟硝西泮、氯氮平、艾司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成分。

  5.尸表检验分析:(1)王某青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苏某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3)苏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4)黄某良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6.肇事路段路面附着性能测试、隧道内路面平均亮度、停车视距进行鉴定:(1)肇事路段干态情况下路面附着系数在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参考范围内,路面附着系数位于参考范围上限附近,干态附着性能较好;(2)肇事路段为隧道内中间段(基本段),根据道路管理单位提供的竣工图标注设计的路面平均亮度设计要求,基本段路面平均亮度要大于等于3cd/m²,经检测肇事路段路面平均亮度为3.62cd/m²,符合设计要求(大于3坎德拉每平方米);(3)此路段设计时速为80千米每小时,停车视距要求为110米,肇事路段现场实测停车视距大于200米,故肇事路段停车视距符合要求。

  7.痕迹鉴定:对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云A7FXXX小型面包车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鉴定意见是:(1)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前部与云A7FXXX小型面包车尾部发生碰撞;(2)云A7FXXX小型面包车车身右侧与相应高度的硬质客体(如路沿)发生碰撞。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张某文安全驾驶能力不足,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具体表现:(1)张某文日常极少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缺乏高速公路行车经验,不熟悉高速路网通行路线,原本打算驾车由寻甸驶往昆明,却误驶往昭通方向;若能及时发现方向错误,沿途三次(寻甸北、功山、蒲草塘三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可以掉头,却在连续错过三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后才发现方向错误,随后由卡竹收费站出口驶出,掉头后再次驶入银昆高速公路并驶至事发路段。(2)张某文驾驶的云A7FXXX小型面包车存在非法改装问题,其电门钥匙丢失后,仅凭自身机械常识,私自对车辆启动装置进行改装,未到专业汽车维修企业(或厂家)进行维修配置电门钥匙,日常依靠铁片接触电门启动,车辆电路、操控稳定性存在安全隐患,张某文和苏某朴自述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看到排挡杆附近“冒烟”,闻到“焦糊”味,所以停车(事后检验鉴定已排除该车肇事前后及事故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3)张某文自述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发现“车辆故障”(事后检验鉴定已排除),其完全有条件将车辆驶至隧道内停靠带安全停放后再排除所谓“故障”,却选择在高速公路隧道路段车道内违法停车,未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警示提示措施(仅开启了右转向灯)、未在第一时间组织车内乘客转移至隧道内安全区域,停放时间长达1分58秒,将车辆及驾乘人员暴露于车流危险区域,为事故发生埋下巨大隐患,最终酿成惨祸。

  2.钟某漠视安全行车操作规范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钟某行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保持高度警惕,分心驾驶,存在抽烟、操作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停放的车辆,并采取有效制动避让措施,丧失了事故防范先机,最终引发两车相撞。经调查,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附着性能较好,隧道内路面平均亮度、停车视距均符合设计要求,肇事前10:40:45至48(秒)此3秒内,钟某视线专注于方向盘前方左侧区域,10:40:49(秒)钟某出现突发异常反应,已经观察到前方车辆,同秒发生追尾碰撞,全过程中,钟某视线频繁在方向盘前方左侧区域与前方路况之间来回切换,未保持持续专注观察前方道路,导致未能发现前方行车道内停放的车辆,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

  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薄弱环节,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一是高速公路违法停车、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分心驾驶等违法查处不到位。针对高速公路违法停车、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驾车吸烟、手持使用手机的电子抓拍设备布设密度不足、现场查处、非现场取证结合不到位,此类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屡禁不止。二是分层分类精准宣教存在短板。对不常跑高速、高速驾驶经验匮乏的私家车驾驶人,宣传教育方法不多,缺少高速行车规范、故障或走错路应急处置、人员疏散避险等专项科普宣传;对分心驾驶警示教育震慑效果不足,吸烟、驾车玩手机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宣传、案例警示力度偏弱,部分驾驶人仍存在“短时间看手机不影响开车”的侥幸心理,未充分认识分心驾驶致命危害。

  四、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彭州市某货运部(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彭州市某货运部系事故发生重型厢式货车法定所有人,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应的机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无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相关台账,未制定有关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无驾驶员档案台账,经营者黄某林未与钟某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动态监控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接入动态监管平台,由外包公司具体监控,每月向黄某林提供电子数据,但电子数据黄某林未保存。车内安装行驶记录仪,视频为本地存储,未联网。虽然涉事的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为钟某个体自营模式,但彭州市某货运部作为该车挂靠单位,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乘车人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作为交通参与者,自身不重视交通安全、忽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乘坐由张某文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过程中,未使用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时安全带未起到保护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虽然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却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肇事驾驶人张某文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6年4月29日刑事立案,因其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于同年5月2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肇事驾驶人钟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6年4月29日刑事立案,同日对钟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于2026年5月13日执行逮捕。

  该案已于2026年7月7日移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监管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薄弱环节,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相关问题,建议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相应处理。

  2.彭州市某货运部(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相关责任问题,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函告四川省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3.乘车人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鉴于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高速公路随意停车、分心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是驾驶人高速行车专业能力严重不足,高速路网辨别、隧道应急处置存在认知盲区。本案中,张某文未提前规划行车路线,长期极少通行高速公路,不熟悉高速分岔、变道、故障停车法定流程,随意将车辆违法停放在隧道车道内,且不组织乘客撤离至安全区域,在高速快速车流内形成重大静态碰撞危险源,极易引发追尾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二是驾驶人分心驾驶违法行为突出,路面动态风险高发。本案中,钟某行车过程中吸烟、浏览并操作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注意力长时间严重偏移,对前方道路障碍物观察、预判、制动避让能力大幅下降,是高速追尾事故的高频诱因。

  (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薄弱环节,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一是分心驾驶非现场执法覆盖不全面。二是分层分类精准宣教存在短板。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一路多方”联勤联动机制,补齐隧道动态管控短板。一是强化路警企24小时错时联合巡查机制,加密隧道早间、午后、夜间事故高发时段路面巡逻频次。二是建议增设隧道内AI智能识别系统开展线上不间断巡检,对隧道内违停、低速慢行、未开灯光等异常行为第一时间预警、就近派员处置,提高快速处置能力。三是持续优化隧道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流程,落实“四快”处置机制,完善事故救援、伤员转运、交通分流联动预案。四是严格落实省公安厅“一规范九指引”制度,规范隧道执法与通行管理。

  (二)深化隧道隐患排查整治,完善洞内标志、照明等安防设施。一是开展隧道拉网式隐患清零行动,重点排查隧道入口预告标识、洞内限速、逃生诱导装置、紧急停车带指示标牌,及时更换破损、污损的交通标志标线,提升交安设施的辨识度。二是常态化维护隧道照明系统,检修故障灯具,保障洞内光线照明满足规范要求。三是落实隧道事故预防“五件套”改造,对隧道出入口车辆汇入预警、可变限速情报板、沥青路面、消防、通风、应急报警设备加强维护,建立隐患台账,实行立行立改、中长期工程治理闭环销号管理。

  (三)压紧压实属地全链条监管责任,构建多单位协同治理体系。一是属地县区政府牵头统筹辖区隧道安全治理,细化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定期调度属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高速管养企业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隧道设施改造、执法管控难点问题,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二是属地公安交管部门聚焦隧道路面秩序管控,优化隧道定点值守勤务;属地责任单位要加强隧道护栏、照明、标识等设施升级改造。三是压实高速管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常态化开展隧道设施自查维保,提升隐患整改、设施改造水平。

  (四)拓宽全域精准交通安全宣传渠道,针对性开展隧道行车警示教育。一是依托高速收费站、服务区固定宣传阵地,设置事故警示宣传栏,实时更新警示内容。二是利用隧道可变情报板、媒体平台,实时推送隧道行车安全提示,针对面包车、轻型货车驾驶人开展重点(靶向)宣传,曝光分心驾驶、隧道违停典型违法案例。三是在收费站内开展线下劝导宣传,同步联动运输企业开展驾驶人安全培训,普及隧道事故避险知识,引导驾驶员摒弃接打电话、低头操作等妨碍安全驾驶陋习,构建全民共治交通安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