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交便函〔2026〕1175号
厅建管处
2026年07月17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细化《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试行)》个别条款执行要求的通知
青交便函〔2026〕1175号
各相关单位:
《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交〔2026〕14号)印发实施以来,在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规范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各地、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提出个别条款释义不够清晰、执行尺度把握不准等问题,为进一步消除实操堵点,持续营造公平诚信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经研究,现就办法有关条款细化明确如下: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按以下内容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从业企业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未承揽过我省国省干线公路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其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从业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按照被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等级对待。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评价等级的从业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对待,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按以下内容执行
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AA级企业在同一招标人的招标项目中,享受信用加分的中标项目(标段)数量上限为3个(含以联合体方式中标);超出该数量后参与该招标人后续招标的,信用分值按照A级核定。
三、失信行为代码修正
1.附件1青海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廉政建设行为代码GLDJ2-11-3修改为GLDJ2-10-2,失信行为内容不变。
2.附件3-2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行为代码JJX1020006修改为JJX102006,失信行为内容不变。
3.附件4公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安全生产行为代码GLSG2-6-13(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修改为GLSG2-6-17,后续代码依次顺延,失信行为内容不变;其他行为一行为代码GLSJ3-1修改为GLSG3-1。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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