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访问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暨整治突出问题规范执法专项行动(第17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开展一轮整治突出问题规范执法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工作要求和省交通运输厅第二次专项行动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挖执法队伍素质能力中的短板、执法实践中的深层次矛盾、执法理念中的偏差,省交通运输厅精心部署,强化统筹,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案卷联评、互评专项活动。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此次评查随机抽取全省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2023年以来按普通程序办结的66起处罚案卷,其中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44件,各市州交通运输局22件,案由涉及超限运输、非法运营、工程建设、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27种类型,基本涵盖交通领域常见、多发违法行为。经过11名公职律师和11名业务骨干组成的11个评查小组对照《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从实体、程序等方面通过组内自评、交流讨论等方式进行全面评查显示,大多数案卷事实认定清楚、文书制作和立卷归档较为规范,未发现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形。整体来看,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案卷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证据收集、案卷归档等均优于市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部分案卷处理流程规范、逻辑论证严谨、说理式执法应用到位。如,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青6300路交罚〔2025〕1号“西宁昊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青6300路交罚〔2025〕2号“青海坦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案”,省交通综合执法海南高速支队青共高路罚〔2022〕1号“宝幸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省交通综合执法海东干线支队青0102大路交罚〔2024〕5号“季连魁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案”,证据链完整、法律适用精准。这些案卷不仅展现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也反映出相关单位持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质量提升上的工作成效。后期,省厅将整合汇编优秀案卷供各地各单位学习借鉴。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66件案卷评查出文书制作瑕疵案卷45件,占比68%;执法程序不规范案卷33件,占比50%;法律适用不准确6件,占比9%。其中,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有的执法案卷笔录记录不标准、文书签章不齐全、时间标注不完整。市州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案卷多为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采集不全面,自由裁量基准执行不严格,文书制作随意性大执法卷宗归档混乱

  二、问题表现

  (一)文书制作不严谨一是立案依据填写有瑕疵,执法人员简单套用系统模板,未及时适用修订条款,或将非立案依据条款填入,存在将《青海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作为立案依据引用的情况二是案卷归档顺序不符要求,部分案卷未能严格遵照《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进行排序归档。三是关键文书有缺失,《案件调查报告》所列证据数量与实际案卷材料不符,且缺少证明整改情况的佐证材料或仅在文书中简单进行描述。青2324交罚(2022年)04号“当事人公保东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缺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基本文书,全部卷宗仅有三页

  (二)内容表述不准确。一是案卷文书要素表述不规范,部分案卷目录及封面套用系统生成案由表述不当目录缺少“案”字《立案登记表》《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案件调查报告》及《送达回证》中,案由未按规定冠以“涉嫌”表述。二是关键环节意见签署失准部分《结案报告》中“负责人意见”表述模糊或有歧义,未清晰说明当事人义务履行及改正情况,直接建议结案;《案件调查报告》中执法机构意见仅为“同意承办人意见”,未对法制审核意见明确表态。三是取证定性程序存在瑕疵部分《立案登记表》《现场笔录》在调查初期缺少“涉嫌”,直接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定性;《现场笔录》普遍存在未记载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等法定程序履行情况。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一是在填制法制审核意见时简单套用系统生成意见,未有效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提出具体的法制审核意见,如青2701结路交罚〔2023〕002号、青2621大路高交罚〔2024〕2号、青循高路免罚〔2023〕第1号多数案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复议的机关不统一,有的为人民政府,有的为司法局。二是部分案卷未开展集体讨论,个别案卷《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中重点对案情、证据进行了叙述,但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方面没有开展实质讨论,流于形式,如青2701交罚〔2023〕115号、门交通罚〔2023〕8号、贵2525交罚〔2023〕31号。部分案卷未达到听证标准而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如青2521青路交罚〔2024〕14号、青0225循路交罚〔2024〕3号、青0222民路高交罚〔2024〕3号、青2821乌路高交罚〔2024〕1号、青0106湟路高交罚〔2023〕0003号、青2822香路高交罚〔2025〕3号三是个别案卷随意使用证据登记保存制度,未及时引导超限车辆卸货消除违法行为,如青2324交罚〔2022〕11号

  (四)证据收集不充分一是证据链不完整,部分案卷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之间缺乏必要关联性及相互印证力,难以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支撑案件事实认定。青2701交罚〔2023〕115号、青2722杂路交罚〔2023〕0009号、玉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第0003卷和第0011卷未记录违法行为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关键信息,导致被处罚主体不明确。二是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效力存疑执法人员收集书证、物证等关键证据时,普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与原件核对一致”核验章(或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核对情况)的程序性漏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基础不牢固。三是“首违不罚”认定依据缺失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案卷中,对当事人“首次违法”这一关键裁量要件的认定,普遍仅停留在结论性文字表述层面,未能收集并固定证明其确属初次违法的必要事实性证据或信息记录。

  以上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执法责任心不强。未能将执法案卷办理与体现行政执法公正性相连接,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案卷质量不够重视,导致案卷出现各种问题。二是说理式体现不足。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处罚前未能将事实及法律、政策等情况与当事人说清、说明、说透,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不充分,没有将执法服务深度融合,执法理念树的不牢三是业务能力不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重视程度不够,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对执法程序的掌握不够熟练,市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旧没有全面实现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办案,导致案号各不相同,文书参差不齐四是监督指导不到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对执法案卷的审核把关不严,日常评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案卷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要求

  案卷是权力运行的“痕迹载体”,案卷评查实质是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既能对过往工作进行“复盘审视”,也可对未来工作开展“前瞻规范”,通过以查促改、以评促建,促进执法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各地各单位要以此为鉴,主动对标对表,加强自查自纠,对已办结案卷组织开展“回头看”,补齐短板,强力推进,推动案卷管理质量和业务办理效能持续优化。

  (一)全面对照整改。及时对照反馈的问题梳理同类案卷在相同环节的共性隐患,靶向制定每类问题具体整改措施,做好案件整改复查和跟踪督办,举一反三,实现“评查一案、规范一类、提升一片”。

  (二)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办案各环节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实化操作规范,强化节点管控,深挖问题背后的管理漏洞和人为因素,通过内部审核、外部监督、信息化留痕等方式,将责任意识融入办案全过程,从思想根源筑牢责任防线。

  )提升人员素养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整治突出问题规范执法专项行动“交通执法大讲堂 ”,开展法律知识、文书制作、程序规范等培训通过模拟实操演练、案例研讨交流方式提升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实现长效规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将案卷评查纳入日常管理,通过案件办结前期自查、随机抽取交叉评查、重大案件集中复核,优化“流程闭环”,实现评查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提升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