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HFS17-2023-00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 ||
名 称 |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公路 | 文 号 | 青交[2023]211号 |
信息来源 | 厅建管处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00:00:00 |
QHFS17-2023-0010
各相关单位:
《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7日
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强化工程设计质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改(扩)建、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内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和路网规划要求,不得降低已批复设计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同时应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铁路、管线、电力、通讯、军事、林业和文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 公路工程参建各方、各级政府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省建设资金、综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法人综合论证后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国家标准、规范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提出新要求;
(二)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及文物保护等最新政策法规变化,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因工程地质灾害、国防战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条件发生变化;
(四)在不降低工程使用功能和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和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施工安全、环境保护、节省后期养护维修费用等的设计优化;
(五)原设计方案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六)其他原因确需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依据不充分、责任认定不清;
(二)非路线方案调整引起的路基土石成分发生变化;取(弃)土场及自采材料料场运距等发生变化;
(三)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和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四)采用无国家技术标准、未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试验论证和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第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
(二)连续2公里以上路基宽度及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
(三)新增大型滑坡、大型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
(五)隧道的数量、位置发生50米或长度发生100米以上变化;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等总体技术方案发生变化;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等级发生变化;
(八)公路沿线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
(九)同一施工合同段中同类型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国、省道公路超过400万元,农村公路超过100万元;
(十)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不得将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肢解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应载明设计变更原则,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不予调整或变更的内容,不得按设计变更受理或申报。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建议、内容、理由及证据进行核实、论证和审查,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承包单位等对所有设计变更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项目法人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变更方案审查确认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本办法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的责任进行认定,形成处理意见,并纳入设计变更管理台账。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应与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文件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先申报经综合论证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立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设计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文件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文件。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投资变化、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三)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含项目法人综合论证会议纪要,对前期环评、土地等批件的影响,费用来源等);
(四)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五)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变更设计方案图纸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立项申请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咨询审查修定等工作,并及时报审批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文件编制情况、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技术咨询及造价审查情况、工程规模及投资变化情况、资金来源等;
(二)变更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说明、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相应图纸、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对应的概(预)算文件;
(三)项目法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含技术审查意见及造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原项目咨询审查单位出具咨询审查意见、造价审核部门出具造价审核意见,审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原设计批复单位审批,交通运输部审批项目按照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审批部门在收到完整的报批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咨询审查和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技术审查和造价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八条 涉及应急抢险的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应急事件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应急抢险工程是指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项目,主要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火灾、洪涝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负主体责任。应将设计变更纳入合同管理,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实时汇总分析,按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情况在项目范围内公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造价站备案(见附件2),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原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与变更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时,由项目法人按招投标相关规定依法选择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PPP等采用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总价合同外由项目法人分担风险的变更内容,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变更方案和调整费用;总价合同内由承包人分担风险的变更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变更方案,但费用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计价依据采用原设计批复文件的概预算编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按招投标相关规定依法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执行原合同单价支付工程费用,费用在项目批准的预算中列支。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纳入项目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纳入项目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过失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扣除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用,并纳入本年度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工程变更费用和相关损失,监理单位扣除相应的工程监理费用,并纳入本年度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其它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按照工程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或综合督查,对项目设计变更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执行。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
(四)实施的设计变更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或变更方案不经济不合理的;
(五)不及时申报设计变更造成未批先建后补审批手续的;未经审批违规支付变更工程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由项目法人责令返工,依法赔偿造成的损失,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监管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青交〔202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 路 工 程
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
编号: 建设项目第 号
申 请 人: (盖章)
项目名称:
变更项目:
申请日期: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制
申 请 说 明
一、本表由项目法人填写后,向设计变更审批部门提交。
二、本表适用于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的申请,一般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三、本表应附项目法人对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相关调查、论证资料(含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或示意图、项目法人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现场图像、多种原因诱发设计变更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等)。
四、本表一式三份,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项目法人一份,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一份。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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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 名 称 |
标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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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提出人 |
提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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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设计单位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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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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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应急抢险工程 |
□是 □否 |
变更金额 |
□增 □减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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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变 更 类 别 类 型 |
类别:□重大设计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 类型:□原勘察设计存在错误 □原勘察设计深度或精度不够 □优化原设计 □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地质、气象等灾害 □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 □施工工艺改变 □工期调整 □施工不当 □其它(注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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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设 计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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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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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设计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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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申请表(续表)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方案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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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责任认定及处理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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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法 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审 批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附件2
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备案表
项目名称: 批复概算: 万元 批复预算: 万元(建安费: 万元)
序号 |
工程名称及合同段 |
施工单位 |
合同价(万元) |
设计变更情况(万元) |
设计变更累计增减金额(万元) |
变更后合同价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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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
有效合同价 |
暂列金 |
一般设计变更 |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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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数(个) |
增(+)减(-)金额(万元) |
项数(个) |
增(+)减(-)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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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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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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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负责人: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说明:1.设计变更指经省交通运输厅或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合格有效的设计变更;
2.本表应动态实时更新,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备案;
3.备注中须对设计变更实施及费用支付情况作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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