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HFS17-2023-00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 ||
名 称 |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造价,工程,公路,项目,建设 | 文 号 | 青交〔2023〕210号 |
信息来源 | 厅建管处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00:00:00 |
QHFS17-2023-0009
青交〔2023〕210号
各相关单位:
《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7日
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费用和工程成本,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具体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保证公路工程造价技术服务质量。
州(市)、县(区、行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造价活动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依法管价、依规计价、合理控制,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制的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补充性定额。
第七条 对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建设项目亟需的造价依据,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造价分析。
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执行相应行业的造价依据。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相关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且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项目法人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批复造价对应部分的对比分析。
第九条 造价控制目标实行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以批复估算、概算为控制目标,项目法人以批复预算为控制目标,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招标控制价为控制目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合同价为控制目标。
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以前一阶段批复费用为控制目标,实现总造价不超前一阶段批复、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超前一阶段对应部分、单项工程费用不超前一阶段对应部分的目标。
第十条 项目法人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开展对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及人员的造价行为评价,并将其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应当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及时进行对比分析。
施工阶段项目法人应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备案。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通过方案比选、技术论证、优化设计等价值分析手段,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安全、工程质量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主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分析,做到项目建设造价活动符合客观实际、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确保投资控制合理严谨。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造价文件时,应当详细说明编制造价文件所采用的新增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材料与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的依据或来源,新增工艺的工程单价分析等造价技术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原因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真实性和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设计变更等的预控。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关造价管理台账。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标准,及时审核工程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索赔和结算等造价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及时申报设计变更、索赔等造价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准确。
鼓励施工单位淘汰落后工艺,采用“四新”技术提高效率,降本增效,并按企业管理技术水平编制企业施工定额,为我省编制补充定额提供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经批准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经批准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的造价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造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
(二)初步(技术)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修正概算);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
(四)招投标阶段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预算等;
(五)施工阶段编制的变更设计预算;
(六)交工阶段编制的工程结算;
(七)竣工阶段编制的工程决算。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客观真实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水平。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按照不同的设计阶段,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补充性造价依据等有关规定,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招标人编制招标预算应当确定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综合能力、经营管理状况等编制投标报价,且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预算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青海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补充性造价依据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交工验收阶段应当由施工单位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阶段工程决算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并报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要求对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 造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开展造价全过程咨询审查工作,分阶段形成审查报告,并报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备案。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性审查工作,分阶段形成造价审查报告并报省交通运输厅。
组织技术评审、审批或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项目法人指定编制单位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包括公路工程造价依据、造价电子数据、价格信息、造价执业人员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单位的信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修订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公开,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将项目各阶段造价电子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报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工程造价电子资料包括:
(一)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及批复文件;
(二)招标文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文件、中标合同文件;
(三)变更设计文件、变更设计预算及批复文件;
(四)结算文件;
(五)竣工决算文件;
(六)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
(七)缺项单价分析、补充计价依据等相关资料;
(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台账等。
第二十八条 造价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省、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开展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法人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依法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条 省、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技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活动。
公路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注册后,方可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公路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对所编制、审查、审核的项目造价文件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四)出具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五)采取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的信用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不按照国家和本省造价依据规定计价,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出具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五)在执业中存在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的信用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公路运维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青交建管〔2019〕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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