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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协同推进全省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1525号)精神,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省邮政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协同推进全省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供销合作社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2015617

 

 

 

 

 

 

 

《关于协同推进全省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1525号)精神,加快提升全省农(牧)村物流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牧)村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是支撑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的重要基础,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新时期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农(牧)村物流服务体系;省委省政府就加快发展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夯实三农三牧工作基础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当前,全省农(牧)村物流体系仍不健全,流通渠道不畅,组织方式落后,服务水平较低,与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推进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农(牧)业服务体系,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为打造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提供重要支撑。

    (二)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是提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农(牧)村物流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一头连着市民的米袋子菜篮子,一头连着农(牧)民的钱袋子,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当前,全省大部分地区农(牧)产品卖难买贵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农(牧)民增收困难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成本支出上升并存,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推进农(牧)村物流发展能够有效构筑农(牧)产品和日用消费品在城乡、牧区间的流通渠道,推动城乡生产生活物资的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三)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是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有效举措。农(牧)村物流是现代物流体系的末端环节,推进农(牧)村物流发展也是有效解决农(牧)产品等物资集散和配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由于基础弱、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对全社会物流成本影响较大。近年来,全省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管理等部门立足各自职责,通过加快农(牧)村公路和客货运场站建设,推进菜篮子工程新网工程快递下乡工程、发展农(牧)村邮政物流等措施,对改善农(牧)村交通基础设施和农(牧)村流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各部门间政策缺乏协同,尚未形成推进农(牧)村物流发展的合力,导致资源整合利用不足,农(牧)村流通效率不高,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整合利用,是推进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协同推进农(牧)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精神,以服务三农三牧为宗旨,以打造三区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为指引,坚持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组织模式、提升装备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农(牧)村物流网络体系,全面提升农(牧)村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拓展农(牧)村物流市场,探索创新农(牧)村物流服务模式。强化政府的引导扶持,加大对农(牧)村物流公益性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农(牧)村物流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探索建立交通运输、农业、供销、邮政管理等多部门共同推进农(牧)村物流发展的新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依托各部门和行业在农(牧)村物流发展中的基础条件和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共享与合作开发,形成场站共享、服务同网、货源集中、信息互通的农(牧)村物流发展新格局。

——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根据不同的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推进路径和工作重点,探索差别化和多样化的农(牧)村物流发展模式。强化试点示范,探索积累相关经验,完善政策体系与制度规范,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推进范围。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重点推进三级节点、四项工程、一个平台建设,通过3-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行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突破,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组织先进、信息适用、管理规范的现代农(牧)村物流服务体系。具体目标为:

----三级物流节点体系建设:以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为契机,依托客货运站场(物流园区)、商贸流通市场、农资配送中心、农产品收购和再生资源集散中心,重点在东部地区(西宁市、海东市)的所有县城及节点乡镇,环湖地区(海北州、海南州)的大部分县或节点乡镇,柴达木地区的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及G109沿线重点县城,三江源地区(黄南、果洛、玉树现代生态畜牧)的重点县城规划建设县级农(牧)村物流中心;根据实际需求依托乡镇客运站、邮政所、农资站、快递网点、农畜产品购销代办点等,在各县域重点或节点乡镇建设完善乡镇农(牧)村物流服务站点及必要的村级农(牧)村物流服务点。

----农(牧)村物流运营网络工程:一是农(牧)村综合物流服务。以县、乡企业生产流通和规模化农副产品购销服务为主,主要建设城乡干支衔接货物运输和县(区)内专业配送相结合的运营网络。二是农(牧)乡村便民物流服务。依托农(牧)村客运班车、邮政运输车为主要运输手段,开展农资、医药、日常消费品、邮件、快件、零散货物运输服务。

----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程:推进第三方物流企业拓展服务功能,延伸农(牧)村经营服务网络,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具有区域性影响力、带动性强的骨干企业。

----中小企业联盟示范工程:推进中小物流企业实现联盟、合作发展,改善农(牧)村物流市场主体过散、过弱的局面。

----运输装备优化工程:大力推广适用于农(牧)村物流的箱式、冷藏等专业化车型,规范使用适宜乡村地区配送的电动三轮车等经济适用车辆,鼓励使用电动车辆以及清洁燃料车型,提升农(牧)村物流运输的经济性、安全性。

----农(牧)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县级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农业、供销、商务、邮政管理等相关信息资源,搭建县级农(牧)村物流信息平台,实现县、乡、村三级物流信息的有效对接。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统筹规划完善农(牧)村物流基础设施

各地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规划编制为契机,统筹规划农(牧)村物流发展,将农(牧)村物流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发展整体规划,强化交通运输、农业、供销、商务、邮政快递等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衔接,加快推进农(牧)村物流中心、服务站、服务点建设,实现统筹布局、资源互补、共同开发,逐步完善以农村物流枢纽站场为基础,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1.做好本地区物流园区与优势农牧业生产基地、农牧资配送中心、邮件和快件处理中心对接,对已建成物流园区(货运枢纽)进行必要的功能改造,使其具备农牧产品、农牧资、农(牧)村消费品的加工、仓储、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

2.推进县级农(牧)村物流中心建设。统筹县级农村商贸流通市场、农资配送中心、农产品收购和再生资源集散中心等各类资源,加强以公路货运站场为依托的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建设,强化商贸流通与货运物流的业务对接,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优化物流运输组织。健全县级农(牧)村物流中心与上、下游枢纽节点间的运输组织网络,扩大农(牧)村物流服务覆盖面,实现服务网络与干线网络的有效衔接。

3.完善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布局。根据本地区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客运站、交管站、农(牧)村物流点等资源,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加快对乡镇交通运输服务设施的改造,建设具有客运服务、交通管理、农牧资及农牧产品仓储、日用品分拨配送、再生资源回收、快递配送等功能的农(牧)村综合运输服务站;完善乡镇邮政局所、农资站的综合物流服务功能,打造上接县、下联村的农村物流中转节点,支撑农村物流各类物资的中转仓储和分拨配送。

4.健农村(牧委会)级物流服务点。以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以及邮政三农服务站、快递网点的建设为契机,依托农家店、农(牧)村综合服务社、村邮站、快递网点、农牧产品购销代办站等,按照加强合作、多点融合、惠民共赢的原则,发展紧密型农(牧)村物流联系网点,健全农(牧)村物流的末端网络,实现农(牧)村物流各类物资最后一公里最初一公里的有序集散和高效配送,以及各类物流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发布。

(二)积极探索农(牧)村物流运作新模式

1.进一步优化物流运输组织。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农(牧)村物流货运班线运作新模式,开展县至乡镇和路经沿途行政村的双向货物运输配送服务,努力提高农(牧)村物资运输的时效性、便捷性。同时,鼓励市(州)到县和县到乡的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和快件,健全小件快运服务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引导运输企业与农(牧)村商贸流通企业、供销合作社共同制定运输配送计划,积极发展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农(牧)村物流共同配送模式,提高农(牧)村物流集约化和组织化水平。

2.创新合作发展新模式。一是要按照资源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农(牧)村商贸流通企业、供销合作社整合分散的货源,外包物流服务业务,与农(牧)村物流经营主体有效开展业务合作。二是要引导物流运输企业与大型连锁超市、农牧产品批发市场、农资配送中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逐步建立产、运、销一体化的物流供应链服务体系。三是要支持邮政和快递企业将业务延伸至农(牧)村地区,打通农(牧)村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加快建立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直供直销等的物流发展新模式。四是要积极培育发展农(牧)村电子商务,提高电子商务在农牧区的普及应用水平。在西宁、海东两地要加快推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工作,鼓励乡村站点与电商企业对接,共同推进农(牧)村地区公共取送点建设,提高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普及推广应用水平,降低流通成本。

(三)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牧)村物流装备

一是鼓励和支持运输企业加快运力装备更新,推广适用于农(牧)村物流的厢式、冷藏、电动三轮车等标准化车辆,引导运输企业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高排放、安全隐患大的运输车辆,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的使用,提升农(牧)村物流运输的经济性和安全性。二是积极推广使用标准化农(牧)村物流运载单元和专业化包装、分拣、装卸设备,提升农村物流作业效率、减少货损货差。

(四)着力培育农(牧)村物流经营主体

 1.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培育农牧产品配送和第三方物流龙头骨干企业,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在站场建设、装备更新、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跨部门、跨地区整合农(牧)村物流资源,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合作等方式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2.鼓励中小企业联盟发展。鼓励骨干企业以品牌为纽带,采取专线联盟、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中小微货运经营业户,改善农村物流市场主体过散、过弱的局面,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联盟试点示范工程,在站场设施、运输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规范农(牧)村物流中介经营行为。

3.进一步规范农(牧)村物流中介组织经营行为,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功能,引导中介机构拓展服务链条,创新运作模式,加快传统中介机构转型升级,推动向农(牧)村物流服务新模式转变。

(五)加快提升农(牧)村物流信息化水平

 1.加快推进县级农(牧)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以县级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整合农业、供销、商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有效融合经销企业、物流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自有信息系统,努力搭建县级农(牧)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农(牧)村物流供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实现各方信息的互联互通、集约共享和有效联动,及时高效组织调配各类物流资源。加强与乡、村物流信息点的有效对接,形成上下联动、广泛覆盖、及时准确的农(牧)村物流县级信息网络平台。

2.完善乡村农村物流信息点服务功能。对乡村信息服务站、农(牧)村综合服务社、超市、邮政三农服务站、村邮站、快递网点等基层农(牧)村物流节点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改造,推进农(牧)村物流信息终端和设备标准化,实现与县级农(牧)村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培养和发展农(牧)村物流信息员,及时采集农(牧)村地区供需信息,并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的交互和共享。

3.加快提升农(牧)村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各地要加快物流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农资经营企业、邮政和快递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鼓励相关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引导和支持农(牧)村物流企业积极创新,推广开发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加快企业与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不断拓展业务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和领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推进农(牧)村物流发展的主体作用,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公安、农牧、商务、税务、工商、供销、邮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推进农(牧)村物流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并推进落实,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解决农(牧)村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用地、融资、税收、保险等重、难点问题。

(二)深化政策落实,加大资金扶持

    1.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落实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物流用地政策,加大对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倾斜,为充分利用现有客运站、交管站、收购站(点)、乡镇邮政局所设施和已有存量用地,建设扩展农(牧)村物流设施和提供相关服务。税务部门要按照《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青海省小微企业60条)要求,严格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村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强化金融创新,重视解决农(牧)村物流企业的融资贷款难题,加大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在农(牧)村物流中的运用。人社部门要支持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农村物流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技能培训。

    2.省级财政、交通运输、农牧、供销、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发展农(牧)村物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对站场设施建设、邮政三农服务站和农村快递网点建设、设施装备改造、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模式创新等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项目予以引导扶持。同时,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农(牧)村物流发展的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推进各方扶持政策融合,提高政策叠加效益。

 (三)加强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农村物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建立交通运输、农业、供销、商务、工商、邮政管理等部门协同的市场监管机制,重点打击各类非法经营等行为,逐步建立农(牧)村物流企业、商贸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收集、整理和黑名单制度,力争实现交通运输、农牧、供销合作社、公安、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诚信系统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农村物流市场运行监测,对农(牧品)产销量较大的地区选择典型线路、典型农产品,将其产销价格、运输价格、运输成本纳入监测范围,及时了解农(牧)产品物流动态,建立健全预测和预警机制,做好应急预案,保障农(牧)产品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四)开展试点示范

 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因地制宜,在农(牧)村物流需求广,发展潜力大、基础条件好、产品特色鲜明的县(市),通过示范建设,在体制机制、设施设备、物流组织、信息平台、市场培育和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开拓创新,及时总结各级各类试点示范经验,加强宣传和交流推广。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56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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