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局、省运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提高道路运输行业抗风险保障能力,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对提升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抵御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承运人责任险保额偏低、保险产品服务不完善、事故预防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利于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是行业转变职能,推进保险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积极主动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二、道路运输承运人保险责任范围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
1.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
1.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以及危险货物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除污费用、施救费用及法律费用。
三、道路运输承运人保险责任限额
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应不低于以下限额标准:
(一)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客车核定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的乘积。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货物损失部分的限额,由运输经营者根据运输货物实际价值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鼓励道路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高)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合理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推行以“政府指导、依法实施、部门监督、行业组织、企业自律、公开透明、保额科学、费率合理、服务优质”为原则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招投标工作。结合青海道路运输行业的实际,通过统保招投标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要求的最低保额标准,合理制定保险费率,促进保险理赔服务优质,有效化解企业风险,降低投保成本,最大限度的发挥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作用。
五、进一步规范保险投保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该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号牌、核定座(吨)位、运输类型、经营范围等参数投保,并严格执行全省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规定。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续保。除运管机构批准外,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不能按单次运输投保。运输车辆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报废或者证实丢失、灭失的,或经运管机构批准连续停运三个月(含)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应当由车籍所在地省级区域内具备统保承保资格的保险人承保。
六、进一步完善保险理赔服务
各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把事故预防作为做好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保险公司应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的预防性投入,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道路运输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保险公司要不断规范理赔程序,努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要充分考虑我省道路运输企业的特点,配合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建立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确保理赔工作规范、高效、优质,赔付过程公开透明和信息通畅,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监督检查
(一)按照省交通厅、保监局、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交运[2012] 53号)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承运人责任保险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运管机构要将道路运输企业落实承运人责任保险情况同企业市场准入、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相关挂钩,严把审查关,对于未按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招要求实施投保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绝执行统保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实行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制度,具体统保方式和组织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省运管局要结合我省实际,总结我省第一轮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第二轮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衔接过渡、监督落实等工作,确保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或责任范围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或不符合退保条件擅自退保的,或在不具备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的,以及其他不按要求办理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8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第2号),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兑现保险服务承诺,做到规范承保、严格履约、合理收费、及时理赔。对保险公司拒绝、拖延、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承保,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为不符合退保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退保,不按照保险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采取违规返还保费等手段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将视情节严重,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未到期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按照原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到期后续保或新办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
2015年4月22日
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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