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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厅运输处
2019年03月07日
青交运〔2019〕35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品质、优化运输结构、增加经济效益、维护社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出行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刻认识新时
期道路客运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准确把握道路客运基础性、衔接性、保障性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创新驱动,以提质降本增效为中心,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道路客运资源整合,优化道路客运发展环境,激发道路客运企业内生动力,努力打造道路客运升级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推进“五四战略”“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实施。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府引导,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妨碍创新发展的制约因素,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内生动力。
——强化监管,保障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责任”,优化道路客运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执法监督检查效能,形成安全监管高压态势,筑牢道路客运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客运安全发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服务为先,协调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确立道路客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立足基础性、衔接性和保障性的作用,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方式,推进道路客运线网和结构调整,提升道路客运优质服务水平。
——科技引领,绿色高效。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和高效完善的组织模式,促进移动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的深度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发展目标。加快传统客运向现代客运转变,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三张网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道路客运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构建客运网络完善、运输结构合理、服务方式多样、衔接集散高效、诚信监管到位、安全稳定协调的客运服务体系;着力完善具有基础性、保障性和公益性的城际、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具有市场化、多样化、门到门性质的定制客运和旅游客运服务网络,具有衔接性、集疏运特征对接机场、火车站等枢纽的接驳接续客运服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企业经营管理全面规范、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显著增强,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道路客运出行服务,为谱写交通强国青海篇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可靠的道路运输服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道路客运发展环境。
1.下放道路客运经营审批权限。深化我省道路客运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8〕52号),将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行政审批下放至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具体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青交运〔2018〕235号)执行。
2.优化和简化道路客运业务办理程序。我省道路客运企业经营的省际客运班线在我省辖区内变更途经线路和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不再征求目的地省份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市际客运班线的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不再征求目的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客运班线
途经
路线由普通公路调整为高速公路的,报请相应许可机构研究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服务优质、经营规范、安全诚信的客运班线可实行延续经营,具体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实施;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与复核职权调整至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它级别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与复核职权调整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放管服”要求,依托青海省道路运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所有道路客运业务的网上申请、办理、查询。
3.营造诚信守法经营氛围。推进道路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拓展社会监督评价渠道,推行道路客运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
(二)增强企业发展内生动力。
4.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大力支持道路客运企业由承包经营向公车公营转变,实行车辆与线路分离运营的管理方式,营运客车未到达强制报废年限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技术要求的,不得因所经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强制要求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客运企业提前报废更新老旧客车,引导退出营运市场的“营转非”客车作为企事业单位自备车辆使用;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依据拟投入营运客车中车型等级最低的客车核定(普通级客车5年、中级客车6年、高一级客车7年、高二高三级客车8年),若将企业现有客车作为拟投入运营客车的,经营期限核定为4年;对实行区域经营的公车公营企业或仅有一家企业经营的公车公营线路,企业可自主确定运力投放(新增、更新、调配、车型选择)、班次增减等,在保证基本出行服务需求、服务标准和安全的前提下,向许可机构报备后执行。
5.科学规范客车发班时间。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企业应充分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合理协商安排发班时间,避免客车夜间运行,协商不一致的,由汽车客运站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商定;涉及实行接驳运输或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客车发班时间调整的,企业应将调整方案报辖区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6.鼓励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运力及既有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鼓励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不得限制其他市州道路客运企业参与投标,打破传统的线路对开制,将有限的客运资源配置给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务优质、安全有序的道路客运企业;推行道路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承诺考核工作,建立客运班线经营考核与延续经营许可、服务质量招投标相挂钩的有效机制,考核应包括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旅客运输安全、诚信合法经营等方面内容。
7.动态优化调整客运班线运力。道路客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所经营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或难以维持经营、运力过剩的营运客车,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座位数不高于调入班线已有经营客车单车座位数、车辆等级不低于调入班线已有经营客车等级且调入班线班次不增加的前提下,允许调整至本企业经营的其他客运班线运营,具备包车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可转换为旅游包车运力,并注销其运营的原有班线或核减相应班次。
8.有效化解旅游淡季供需矛盾。在我省旅游淡季客运车辆闲置期间,努力创造条件,鼓励旅游客车参与省内班线加班、包车运输;加强与兄弟省区(市)交通运输、旅游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在运输服务地交通运输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和支持旅游客运企业“走出去”,参加省外春运、旅游、农民工运输等运输任务,多途径化解淡季旅游客运运力供需矛盾。
9.引导加快道路客运经营结构调整。新增包车旅游运力优先向专业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投放,新设立的旅游客运企业严格实行公车公营;科学配置客运运力,合理投放大中小型车辆,提高运输效率,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型车辆;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支持和引导道路客运企业间通过资产置换、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加强资源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创新道路客运服务方式。
10.科学规划设立客运班线停靠站点。根据班线沿途群众出行需求,按照“客运企业自主申请、许可机构依规备案、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原则,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以及符合道路通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客运班线沿途停靠站点,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综合评估后可以设置道路客运停靠站点,严格规范停靠站点管理及上下客行为,严格做好停靠站点候车乘客的实名登记和随身行包安检。
11.加快完善道路客运服务网络。发挥道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构建与铁路、民航、水路等相衔接的道路客运集疏运网络,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差异化服务的市场格局;鼓励支持旅游客运企业加强旅游与运输信息共享服务,丰富季节性定线旅游客运,支持汽车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推进“站、运、游”一体化衔接,依托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应用试点,有效推动形成“运旅结合、互通互促、有效对接、规范有序”的旅游客运市场。
12.发展灵活多样农村客运经营。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场设施,科学规划和布局农村客运线网,采取班车、公交、预约响应、出租汽车等多种方式服务农牧区群众出行;加快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实行公交化运行的车辆应为公交车型,行驶和途经高等级公路的不得设置站席),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进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与补助政策挂钩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多元化的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城乡客运可持续发展;鼓励道路客运企业与快递、物流行业合作,主动对接县域电子商务流通需求,加快完善客运班车小件快运网络,为城市商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提供服务。
13.探索开展道路客运联程服务。引导道路客运企业加强资源共享整合,利用现有线路和场站资源,依托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在途中停靠站点以及符合条件的接驳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联程联运;鼓励有条件的班线客运企业为旅客免费提供接送服务,全面推广道路客运实名制,推行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和非现金支付,探索“大美青海·交通一卡通”与班线客运互联互通,为联程旅客异地购票、实名查验、一证通达创造条件;支持企业进驻机场、高铁站开展客运票务服务,探索与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的票务联程对接,促进客运联程服务发展,逐步实现客票联网、一票到底。
14.大力推广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作用,积极开展多样化、高品质、个性化的定制客运服务和及时响应服务,支持道路客运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定制客运服务,引导定制客运向县级区域延伸,形成涵盖城乡、城际、商务、校园、景区、机场、铁路枢纽等周边区域的定制客运服务体系。从事定制客运服务的车辆,应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7座及以上客车,且不受车辆类型等级限制;提供出行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不得组织非营运车辆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旅客运输。
15.优化客车夜间运行组织方式。允许线路固定且单程运营里程100公里以内的承担城区与火车站、城区与机场间旅客接送任务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向辖区市州交通运输部门提前报备后,可在凌晨2时至5时期间运行;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数量,引导道路客运企业科学调整线路和运力布局,鼓励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或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客运班线在现有经营期限内制定接驳运输方案报辖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前实行接驳运输;不实行接驳运输的要严格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待经营权到期后必须实行接驳运输,否则不予延续经营。
(四)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16.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公车公营,推行道路客运企业统一招聘驾驶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支付劳动报酬,统一调度营运客车,统一承担安全风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17.健全道路客运安全监管机制。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模式改革,厘清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内容及责任边界;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推动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探索构建我省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培养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安全监督检查常态化、标准化,切实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防范和治理能力。
18.推进道路客运安全监管信息化。探索建立保险服务与运输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实施全省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动态监测;提高主动智能防控设备在营运客车中的配置使用率,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推动现代化信息技术与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融合,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保障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以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出行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周密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转变客运管理传统思维,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措施的实施方案;要将道路客运转型升级作为推进“五四战略”“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作为谱写交通强国青海篇章的关键内容,凝聚全行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紧紧围绕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坚持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合作,加大对道路客运资源整合、公交化运营、农村客运补贴、安全设施投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营造道路客运更好的发展环境。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处理发展、改革及稳定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妥善解决,加快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行业稳定,为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四)注重舆论引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道路客运行业改革措施,确保政策实施过程公开、透明;要加强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方便旅客及企业表达意愿心声、反映利益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发生串联罢运、越级上访、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恶意破坏营运环境等行为的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要深入总结提炼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引导道路客运企业认清形势、明确方向、直面困难、创新发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7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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