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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厅办公室
2018年09月22日
青交办字〔2018〕240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机关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18年9月15日第5次厅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2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根据《青海省省直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青机管筹〔2016〕9号)、《青海省省直机关定向化保障车辆付费使用暂行规定》(青机管筹〔2016〕12号)等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务用车分类(以下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厅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服务老干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等。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用车:指单位主要负责人所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
(二)机要通信用车: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三)应急保障用车:指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五)厅机关公务用车在车门两侧喷涂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标识。
第三条 车辆使用
(一)西宁市城区区域范围内和机场原则上不派遣公务用车。对特殊、紧急事务的,经厅办公室同意方可派车,采取付费方式有偿使用不固定公务用车。
(二)在西宁市城区范围之外的下乡、调研,需提前1天填写派车单,由厅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派车,未经车管人员派遣,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三)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由处室用车人提交情况说明,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工作用车。
(四)厅重要政务、接待及厅领导调研、检查用车,由厅办公室提出用车安排;上级机关和兄弟省(区、市)及有关方面人员来宁的公务接待用车,由各处室提出用车计划,厅办公室统筹协调派车。
(五)执行维护稳定、重大抢险救灾 、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应急用车不足时,可安排其他公务用车。
(六)机要通讯、应急用车,服务老干部用车不是固定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在西宁市城区范围之外下乡、调研时可以使用上述车辆。
(七)因公赴省外出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主管厅长批准同意。
(八)机关公务用车的调派,由车管人员根据用车人申请时间顺序及任务轻重缓急统一安排。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多部门拼车方式统一前往,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提倡绿色、经济、环保出行。
(九)厅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各处室在规定范围之外的下乡、调研等公务活动时,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可向厅属单位协调有偿使用车辆并支付有偿使用费或租赁省交运公务车服务有限公司平台公务用车。有偿使用费用支付方式及标准,按有偿使用车辆的标准执行,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
(十)申请用车人应严格执行相关用车规定及要求,按申请用途及路线出车,不得要求驾驶员运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第四条 车辆管理
(一)严格管理。按照省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 “三个严禁”、“九个不得”要求(附件一),依规派遣使用公务用车。
(二)实行定车定驾驶员制度。驾驶员负责固定车辆的安全驾驶、维护和保养,并登记备案。
(三)建立车辆台账制度。建立车辆档案、车辆维修保养台账及车辆用油定点加油台账。车辆管理人员落实“一车一档”(登记车辆编制数、车型、车号、车价、排气量、购置日期、行驶里程、车辆用途、驾驶员姓名、事故记录,保险理赔等内容)要求,根据车型、车况逐项细化分解每辆公务车辆的运行费用,严格控制单车百公里油耗、修理费、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等标准,掌握车辆使用情况,确保用油与车公里数相符。
(四)坚持厉行节约,加强车辆加油管理。车管人员应认真登记车辆行驶里程和加油记录,监督核查用油情况。西宁市区加油,一律在指定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加油。
(五)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包括:车辆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起始地、终点地、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等情况。
(六)车辆实行定点停放。车辆一律停放在厅办公室指定位置。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并停放在安全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单位主要负责人用车及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停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七)公务用车外出期间,严禁停放在娱乐、洗浴、高档宾馆、酒店等场所门口及附近。
第五条 厅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动态管理,负责车辆的运行、维护、保养、年审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有关奖惩制度。
(二)服从领导管理,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三)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持车辆运行状态良好,严禁带故障车上路。
(四)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科学安排公务用车,确保公务用车调派合理有序、及时高效。
(五)规范管理车辆,各类管理制度健全,车辆证件、资料完善,做到“一车一档”全面反映每辆公务用车的相关要素,包括:车辆编制数、车型、车号、车价、排气量、购置日期、行驶里程、车辆用途、驾驶员姓名、事故记录、保险理赔等。
(六)驾驶员资格审核工作实时动态管理,每季度对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车管人员应依据动态情况,审核驾驶员的驾驶证有效性。
第六条 驾驶员考勤与管理
(一)严格驾驶员考勤制度。驾驶员每月出满勤(每月22天计算),并能保障应急值班工作需要。驾驶员应保持手机24小时通畅。
(二)因病、因事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四)热情服务,注重安全。使用礼貌用语,自觉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爱护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与保养,保持车辆卫生清洁。
(六)奖励与惩处。驾驶员应遵章守纪、安全驾驶,未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年终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给予一定奖励。驾驶员存在不服从调度、拒绝出车、擅自出车等情况的,违反一次,给予警告;违反两次,进行通报;违反三次,停车学习、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作待岗、转岗、解聘、开除处理。
(七)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严厉惩处有酒驾行为的驾驶员。
(八)驾驶员行车违章的罚款一律自行承担,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作抵冲处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主动接受政府监督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附件二)
第八条 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5%,由厅财务处按应发补贴数额进行统筹。
第九条 有偿使用标准及资金管理
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略低于本地区出租车市场价格,按实际使用里程收费:小型车辆按1.5元/Km计算,实际费用不足5元时,按5元计算;越野车、商务车及面包车按2元/Km计算,实际费用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算。
第十条 有偿使用费由车辆管理人员按次收取后每季度向厅财务处交纳一次,车辆收费集中计入厅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由厅财务处统一管理,每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主要用途如下:
(一)向省公车服务公司购买服务的相关费用;
(二)向厅属单位紧急调用车辆的相关费用;
(三)车辆运行费用超出财政核定拨付经费的相关部分。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及经费报销
(一)厅办公室应安排好车辆的维护保养,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费用由厅财务处统一结算。
(二)厅办公室根据车辆品牌及维修质量,确定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加油、保险等服务企业或机构,实行定点维修厂家和审核报批制度。禁止驾驶员擅自选点维修。
(三)车辆需维修时,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维修项目并送定点维修厂按标准核价后,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维修。驾驶员负有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车辆维修期间,须跟随维修,保证质量。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
(四)在外执行公务期间发生车辆故障,由驾驶员负责临时处理,并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告,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向厅办公室负责人汇报,返回单位后凭维修单补办有关手续。
(五)车辆修理费实行单车结算,报销时必须同时附修理清单,经厅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管理程序报销。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处置
当公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及时向交警部门、所属保险公司报案,并与车管人员联系,依据单位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向厅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对驾驶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更新处置
(一)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满10年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未满10年但有特殊原因报废的可以更新,更新车辆须上交“国有资产公务仓”,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公务用车调整更新时,应适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在办理更新车辆时应填写《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审批表》审批后凭《公务用车准购通知》购置公务车。
(三)省直机关公务车辆缺编的,首先应通过“国有资产公务仓”调剂调拨解决,不能调剂调拨解决的可以申请新购。
(四)车辆未达到编制数时,且单位需要购车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已达到编制数,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车辆时,应先报废、后更新,并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附件:1.解释
2.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附件1
解释:
三个严禁:严禁将超标准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以运杂费、配件费和装修费等名义肢解车辆价格购买和使用超标准车辆;严禁以购买二手车名义购买和使用车辆价值原值超标准车辆。
———《青海省省直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青机管筹〔2016〕9号)第十五条
九个不得:省直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定向化保障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定向化保障车辆,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牌资金购买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定向化保障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为定向化保障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将定向化保障车辆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
———《青海省省直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青机管筹〔2016〕9号)第二十五条
附件2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应急用车:排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
机要通信车:排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
执法执勤车:排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
确因工作需要:排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
越野车:60万元以内,16座以上中大型客车:45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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