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七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月25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青海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指导意见》及《青海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自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详细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厅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五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成本。
第二章 变更设计的条件与分类
第六条 变更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错误、缺陷的修改完善或优化引起的变更;
(二)因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引起的变更;
(三)因政策、标准、规范和用户需求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
(四)因原设计与用户实际基础条件不符引起的变更;
(五)在不降低标准和功能前提下,能节约软硬件资源,促进各系统互联互通,有利于先进技术应用和数据资源共享的变更;
(六)由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
第七条 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变更设计可分为重大变更设计和一般变更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变更设计:
(一)批准的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工期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工作程序、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硬件系统一次增减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或高于、或低于批准概(预)算10%(含)以上的;
(五)软件系统一次增减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的,或高于、或低于批准概(预)算5%(含)以上的。
除重大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视为一般变更设计。
第三章 重大变更设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重大变更设计的审批程序为:提出变更申请、提出并会审变更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报批变更设计文件、下达变更通知等。
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使用单位均可在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批准后提出重大变更设计申请。申请提出单位同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书》(附件1)和《变更设计审批表》(附件2)。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使用单位进行会审,分析变更原因,确定变更类别与责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和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需立即处理或紧急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如因资质、能力等原因无法承担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图纸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变更设计深度应达到原设计深度。变更设计文件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1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商建设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将《变更设计初审意见》(附件4)连同重大变更设计文件报送原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重大变更设计进行审批,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原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审批部门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1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向施工及监理单位下达《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5)。原施工或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应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择施工或监理单位。
第四章 一般变更设计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一般变更设计的审批程序为:提出变更申请、提出并会审变更方案、审批变更方案、下达变更通知等。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使用单位均可在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批准后提出一般变更设计申请。申请提出单位同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书》(附件1)和《变更设计审批表》(附件2)。
第十六条 变更方案的提出并会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七条 一般变更设计的方案由建设单位予以批复并报原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审批部门和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变更通知的下达,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变更设计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否则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肢解变更设计,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及时、合理、系统进行变更设计,切实提高设计质量。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做好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的确认,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详细设计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设计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详细设计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查找问题,定期分析,认真研究,改进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变更设计归档包括以下资料:
(一)变更设计申请;
(二)变更设计会审方案和会审纪要;
(三)变更设计审批表;
(四)变更设计文件;
(五)变更设计初审意见;
(六)变更设计批复;
(七)变更设计通知及变更详细设计图。
第六章 变更设计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变更设计概(预)算按原设计批复的概(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报原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一般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引起的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依法办理。变更合同可参照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设计,费用按变更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设计,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一般变更设计不另计取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可纳入项目决算;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决算。
第七章 变更设计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单位相关人员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履行相应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或审批部门相关人员违反审批规定,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未完全执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且拒不改正的,暂停其项目执行资格。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变更设计文件的;
(二)将工程变更设计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或者审批不合格,擅自实施变更设计的;
(四)实施的变更降低了原设计标准、质量、功能、安全性能的;对可不变更的进行变更,造成工程费用较大增加的;
(五)变更工程完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和变更设计资料的;变更设计资料和工程施工资料与实际不符的;违规支付变更设计费用和变更工程费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各类变更设计的管理事宜由代建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实行总承包和单价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程序及审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附件:1.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申请书
2.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审批表
3.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初审意见
5.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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