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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修订《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公告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修订《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范本》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8年版)》(以下简称《范本》)自2018年6月25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工作纵深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成熟,为正确发挥招标范本引导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对《范本》部分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修订 <青海省公路建设物价上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 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通知》(青交公〔2011〕1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8 年版)》修订内容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2018 年版)》修订内容

序号

页码

条款编号及名称

原文件内容

建议修改后的内容

修改理由

1

26

发布公告的媒介

青海交通:www.qhjt.gov.cn/

青海交通:http://jtyst.qinghai.gov.cn/

青海交通网址变更

2

36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8)、(9)相关内容

删除

认定标准模糊

3

40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

已取消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改名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

40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

……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

5

42

(新增)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68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本项修改为: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填报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

6

43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要求

……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及投标人从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拟投入人员缴费明细(打印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XX天至递交截止时间的任意时间)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

7

44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要求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承诺本项目中标后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格式自拟)。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交法规〔20201号)

8

54

附录51

注:1.持有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要求。

删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中已明确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同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9

55

附录61

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西宁市海西西路49号青海高速大楼101005室,联系电话:0971-6231005

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2号交通科技大楼5512室,联系电话:0971-6187512

地址、电话均已变更,按照实际情况修改。

10

92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方法四:招标人设置初始控制价A、最高投标限价系数K和评标基准价系数K,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现场抽取最高投标限价系数K和评标基准价系数K。并且计算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基准价时,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不予下浮(主要材料费用按AN计)。最高投标限价:A=A*[(1-N)*K+N]    评标基准价:A=A*[(1-N)*K*K+N]

N=0.3-0.5

方法四:招标人设置初始控制价A、最高投标限价系数K和评标基准价系数K,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现场抽取最高投标限价系数K和评标基准价系数K。并且计算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基准价时,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不予下浮(主要材料费用按AN计)。最高投标限价:A=A*[(1-N)*K+N]    评标基准价:A=A*[(1-N)*K*K+N]

N=0.3-0.5

国省干线公路K取值范围为0.910~0.930K取值范围为0.860~0.880,步距0.001;农村公路由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修订<青海省公路建设物价上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青交公〔2011168号)

11

215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如未达到支付限额,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应支付的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2

218

2.8其他义务

/

新增2.8.2项:

2.8.2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向施工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金额和形式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最新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3

219~220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第(3)目细化为:……

本项第(4)目细化为:……

本项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国家及青海省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查实存在拖欠现象,承包人应立即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若承包人无力在商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包人可以在履约担保或代扣期中付款进行先行垫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发包人应将有关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按《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必要时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分包企业对所招用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民工;因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承包人项目部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施工人员进出场情况和施工现场作业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与计量,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工资结算与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承包人应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按4.1.10第(4)目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承包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在工程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必须明确上述主要条款,并对主要条款进行细化,防止恶意讨薪者恶意上访,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备查。

本项第(4)目细化为:

4)承包人应根据《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在交通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25号)相关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项目实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分包人负责按月计算每位民工当月或上月应得工资额,承包人核查分包人提交的经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应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表,通过承包人设立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发包人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14

221/223

4.1.10(11) 其他义务

4.8.1(1)(2)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相关表述

修改为“民工”

 

15

220

4.1.10其他义务

/

222页(17)后新增“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示牌内容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16

298

表(三)近年财务状况表注2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删除

根据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原则,评标过程中应审查所附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约定。为避免评标委员会以摘录数据不一致而否决投标,故删除本注内容。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