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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交通标线联合检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厅建管处
2019年10月16日
青交建管〔2019〕204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认真做好交通标线联合检测工作
的实施意见
厅属各建设单位,省公路局、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为提升我省公路交通标线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交通标线质量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9〕34号)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着力解决影响公路交通标线质量的突出问题,将安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贯穿到标线质量管控各环节,促进标线质量控制长效机制建设,有效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标线质量,现就我省交通标线联合检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交通标线联合检测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2009)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利用可靠的仪器设备,选取关键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二、工作内容
(一)项目范围
联合检测项目为年度交工验收的高速、国省道干线公路及已交工但未竣工的公路项目。
(二)检测主要内容
1.工程实体:逆反射亮度系数、标线厚度。
2.材料抽检:玻璃珠含量、抗压强度、色度性能和玻璃珠的粒径分布、成圆率。
3.其他需要抽检的参数。
(三)检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17);《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2009);《路面标线涂料》(JT/T 280)和《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 24722);项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
(四)检测频率
1.工程实体:检测应涵盖所有交通标线安全设施合同段,每个合同段应抽检不少于20%的施工工程量(按施工里程核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抽检路段每公里每单幅抽测1个百米段,其余等级公路抽检路段每公里抽测1个百米段。每个百米段每条纵向标线,逆反射亮度系数、标线厚度各测试5点。每个合同段的检测桩号应采用随机抽样方式抽取(以100米段为抽样单元)。
2.材料抽检:材料抽检应涵盖所有交通标线安全设施合同段,每个合同段应抽检标线涂料和路面标线用玻璃珠至少一组。
三、检测流程
(一)建设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制定合理、可行的联合检测方案,并依据方案随机抽查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含已交工但未竣工项目)。抽查结果及时上报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二)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汇总各项目检测结果,完成数据报告分析评估,形成报告报送省厅,省厅根据分析报告研究制定我省标线质量提升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联合检测工作安全顺利开展、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各建设单位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联合检测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联合检测方案,并选择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交通工程专项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标线检测工作。
(三)各建设单位要督促试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检测规程配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确保试验检测工作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对于试验检测机构出现的数据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纳入信用管理。
(四)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交通标线质量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9〕34号)的要求严把施工质量管控关和交(竣)工验收关,确保我省标线质量稳步提升。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循《道路交通标线与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和交通事业行业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要求,加强公路交通标线的设置位置、颜色、形状和尺寸等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明确逆反射系数、标线厚度及检测方法,并对标线粘结性、抗磨耗性等耐久性提出要求。
(六)省高管局、省公路局应将在役公路交通标线纳入监测范围,检测内容及检查频率可参考以上联合检测所确定的要求,每年将检测情况定期通报。同时,要将所辖路段交通标线列入路况调查动态清单,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于检查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线及时实施日常养护或纳入养护工程计划。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为重点,结合公路养护工程、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逐步更新不满足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要求的标线,并采取完善标志设置、增设反光突起路标、护栏加装轮廓标、路侧设置线形诱导标等措施,综合施策,加强夜间交通诱导。规范标线养护工程管理,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施工单位资格、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检测相关要求,保障标线设置水平,确保使用性能良好。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0月16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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