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解读
——访 青海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冯延浩
青海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冯延浩
主题:《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解读
时间:2022年6月10日上午 09:30
嘉宾:青海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冯延浩
简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实施“交通强国”战略以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启了新时代、新要求下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新征程。此外,近年来,我省船舶 制造业和航运业迅速增长,船舶检验业务的成倍增加,对我省船舶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渔船检验机构改革后,商(渔)船检验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为有效解决省内 小型船舶检验实际问题,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亟待出台一部地方性船舶检验技术规范,需要通过规章的细化规定,明确船舶检验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权力义务。《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是我省首部地方性 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出台是省厅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迈出的坚实步伐,是我省有效解决省内小型船舶检验实际问题,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全省渔业经济更好发展,出台 的一部地方性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填补了我省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法律空白。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青海省地方海事局冯延浩副局长,为大家解读《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
【主持人】 2022-06-10 09:31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了青海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冯延浩同志,就《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 》(简称《规定》)进行解读。
【冯延浩】 2022-06-10 09:32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与大家交流。
【主持人】 2022-06-10 09:32
《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作为《规定》参与起草制订的主要负责人,下面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规定》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冯延浩】 2022-06-10 09:33
好!我先介绍一下《规定》起草的背景。
近年来,青海省大力推进“大美青海”的旅游建设,围绕湖泊、水库、黄河沿线等水域拓展水上旅游资源,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开发,水上旅游在青海旅游业的地位日益凸显,航运发展和船舶航行安全也显得尤 为重要。随着青海水运及旅游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船舶航行与技术标准不适应的矛盾,如高原高寒强紫外线对增强纤维塑料船舶的影响,类似茶卡盐湖比重大、易结晶特点的水域船舶技术要求以及航行于该水域船舶 的维护保养等问题,这些都给我省商船检验和海事监管带来了困难。同时,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能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后,现有渔业船舶存在图纸资料缺失、历史档案不全等突出问题。为了有效解决省内小型船舶检验实际问题,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亟待出台一部地方性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 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渔业船舶 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二十三条“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明确相应的检验制 度和技术要求,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地方海事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冯延浩】 2022-06-10 09:36
下面,我再介绍一下《规定》起草的过程。
2019年4月8日,省地方海事局向中国船级社(CCS)提请帮助我省开展区域性小型船舶技术标准研究的报告,中国船级社随后将该项任务下达给CCS武汉规范研究所,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展研究工作。省地方海事 局与CCS武汉规范研究所先后组织开展现场调研,选取典型渔船、商船进行实船测绘及建模计算,为《规定》研究提供了详实的基础数据。《规定(初稿)》编制完成后,于2020年7月15日开始向省内外的船舶检验机 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设计单位、航运企业及渔业公司共计26家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06条,采纳66条,部分采纳3条,解释37条,逐一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规定(评审稿)》。2020年9月15日,邀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CCS总社、CCS青岛分社、CCS海南分社、CCS武汉审图中心、湖北省地方海事局、青海省渔业渔政管理局等18家单位的专家和代表,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会后,省地方海事局与 CCS武汉规范研究所按照专家的评审意见,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由CCS武汉规范研究所提交CCS总部审查,CCS总部于12月8日向省地方海事局提供了《规定(送审稿)》。省地方海事局于2021年1月14日通 过厅办公室向厅法规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1月25日,省地方海事局向厅各领导及相关处室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 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的通知》(青交办〔2020〕185号)中关于严格省厅重大会议议题审核程序的相关要求,省地方海事局于2021年3月3日组织召开了《规定(送 审稿)》研讨专题会议,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阿明仁和厅相关处室、省船舶检验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规定(送审稿)》进行讨论研究。会后,省地方海事局结合厅法规处反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和专 题会议讨论结果,对《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并由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印发了《〈规定(送审稿)〉专题会议纪要》。 2021年3月23日第一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发布,并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主持人】 2022-06-10 09:41
冯副局长,我们《规定》的起草过程有调研、有梳理、有借鉴,可以说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基础工作是十分扎实的,正如您所说的,汇聚了省厅相关处室和 省地方海事局之力,修订形成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冯延浩】 2022-06-10 09:41
《规定》共分七章九个附录:第一章为通则。明确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一般要求、相关方责任、定义、解释与生效、航区划分和航行条件限制。第二章 为检验和发证。明确了检验种类、检验间隔期、检验要求、证书的签发及签署、证书的失效情形。第三章为船体结构。明确了钢质船和纤维增强塑料船的船体构建尺寸及布置要求,并针对高寒高海拔地区纤维增强塑 料船的船体材料提出了特殊要求。第四章为轮机及电气设备。明确了轮机和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要求,并针对茶卡盐湖的卤水特性对其轮机装置提出了特殊要求。第五章为吨位丈量、载重线和完整稳 性。明确了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方法、载重线的勘划要求、最小干舷的核定方式、完整稳性核算及稳性简易衡准的步骤方法。第六章为船舶设备与环保要求。明确了船舶舵、锚泊、系泊、救生、消防、航行、 信号、通讯等设备的配备要求,提出了严禁向水域内排放污油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的环保要求。第七章为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明确了客渡船、车客渡船和游览船乘客定额的核定方法及安全保障措施,对游览船观光 区域活动人数的核定、甲板面积的量取、安全设备的布置提出了要求。附录部分分别制定了青海省小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图纸审查申请书、船舶建造检验申请书、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青海省小船安全与环保技 术状况声明书格式。明确了申请检验时提交的图纸资料和文件、检验项目、营运中船舶的修理和检验要求、纤维增强塑料船的修补和检验要求、检验报告内容、船体结构实船评估方法。
【主持人】 2022-06-10 09:44
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目的?
【冯延浩】 2022-06-10 09:45
为有效解决省内小型船舶检验实际问题,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检验质量,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水路运输业及渔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青海 省的水域特点和船舶特征,通过现场调研、选取典型渔船、商船进行实船测绘及建模计算,才制定了这部《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
【主持人】 2022-06-10 09:50
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对我省小型船舶检验有什么意义?
【冯延浩】 2022-06-10 09:51
在现有船舶检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小型船舶检验工作的特点,在保障船舶安全前提下,实行分类管理,简化检验内容,调整检验周期,减少检验流程,实施替代措施,优化小 型船舶检验制度,为各水运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船舶检验服务。
【主持人】 2022-06-10 09:53
《规定》出台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冯延浩】 2022-06-10 09:54
《规定》出台是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和《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本规定适用于在青海省内河水域航行,且船长大于等于5m的下列船舶,具体包括船长小于等于15m的客渡船和车客渡船;船长小于20m,且载客人数小于等于12人的游览船;船长小于12m的渔船;船长小于20m的渔 业辅助船和自用船。适用本规定的船舶,若船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应法定技术规则和检验规则的规定,亦认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主持人】 2022-06-10 09:57
冯副局长,那超出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又有哪些规定?
【冯延浩】 2022-06-10 09:58
超出青海省内河水域航行,且船长大于等于5m的船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应法定技术规则和检验规则的规定。 船舶在省外建造时,其船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应法定技术规则和检验规则的规定;若本省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与建造地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针对本规定签有互认协议时,亦可由建造地的船舶检验机 构按本规定进行检验与发证。
【主持人】 2022-06-10 10:01
《规定》适用范围十分全面,那符合《规定》的船舶做了哪些要求?
【冯延浩】 2022-06-10 10:02
《规定》的一般要求是,船舶在营运期间应持有有效的《青海省小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相应规定。如适用,船舶还 应持有与村委会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新船除符合本规定的相应规定外,尚应满足青海省有关船舶标准化船型技术方案的要求;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船长大于等于15m的船舶不应设置汽油舷外挂机;茶卡盐湖的船 舶应考虑湖水特性(如:湖水的密度、化学成分、腐蚀性、易结晶等)的影响,其湖水的密度取1.213 t/m3。茶卡盐湖的船舶若需要采用永久性压载时,应采用压铁、水泥块等固体作为压载物,并采取有效措施,以 保证压载的可靠;自用船的船上人员(驾驶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符合船长小于等于10m的船舶,船上人员应小于等于2人。船长大于10m的船舶,船上人员应小于等于3人等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驾驶人员应 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本规定中未明确规定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渔船为《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执行;按本规定检验与发证的船舶,经青海 省地方海事局同意,可采用《内河小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渔船为《内河小型渔船安全证书》)替代《青海省小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此种情况时,应在《内河小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和《内河小型渔船安全证书》中 注明本规定第2章2.1.1.3规定的内容;船舶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新建的柴油挂桨机船应符合青海省地方政府有关环保的相应规定(如有时)。
【主持人】 2022-06-10 10:05
《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船舶设计方、船舶建(改)造、维修单位责任和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约定了哪些责任?
【冯延浩】 2022-06-10 10:06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 船舶设计方应依据本规定进行船舶设计,保证其船舶图纸资料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对图纸资料的质量负责。 船舶建(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造船厂”)应按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保证船舶符合批准的图纸资料的要求,并对建(改)造、维修的质量负责,以及对出具的船舶修造质量证明书 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在船舶营运期间,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和适合于预定用途,并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负责。
【主持人】 2022-06-10 10:08
《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颁布实施已一年来了,结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如何进一步落实《规定》?
【冯延浩】 2022-06-10 10:10
《规定》的实施是我省船舶检验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交通运输机构改革后,我省船舶检验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 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好全省船舶、船用产品及水上浮动设施检验的管理工作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省船舶检验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具体做好全省船舶检验的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市(州)船舶检验的技术指 导工作;各市(州)船舶检验中心在省船舶检验中心的技术指导下,按照《规定》技术要求,承担辖区内船舶检验和技术服务工作,强化本《规定》适用的船舶检验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 2022-06-10 10:13
通过本期访谈的讲解,我相信,广大网友们对《青海省小型船舶检验规定》在船舶检验具体操作中的作用及地位已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在节目的最后,非 常感谢冯延浩同志做客本期在线访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冯延浩】 2022-06-10 10:15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对我省船舶检验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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