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在认真梳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采取主题分类方法,包括设置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三级类目三个层次。其中,一级类目1个,二级类目5个,三级类目33个。具体参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阅方式同《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机构主要职能,领导基本信息,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基本信息等内容。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政策解读等信息内容。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信息内容。
4.人事信息。主要包括:人事任免、招考招聘等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
5.依法行政。主要包括: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内容。
6.财务公开。主要包括:三公经费开支情况、财政预决算、资金安排及管理等信息内容。
7.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立项批准、建设实施等信息内容。
8.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事件处置等信息内容。
9.部门动态。主要包括:部门要闻、工作动态等信息内容。
10.招标投标。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示。
11.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内容。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详见《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http://jtyst.qinghai.gov.cn)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政府信息。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单位还将通过青海省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准确检索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jtyst.qinghai.gov.cn/tzgg/zfxxgk/zfxxysqgk/zfxxgksq/)填写《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本单位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审查
收到申请后,我厅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单位予以登记。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网络正常接收显示日期或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本单位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21〕10号)文件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6186402,传真号码:0971—6146564,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邮政编码:810008。
六 、监督及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971--6186222,办公地址:青海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邮政编码:810008,接待投诉时间:每个工作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也可以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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