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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QHFS17-2021-0002

  青交〔2021〕170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经2021年7月28日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2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履行行政执法、行业监督、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四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单位、各处(室)负责人按其职责负责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的领导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制定,工作指导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公正、便于监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等机构信息;

  (三)交通运输发展相关规划;

  (四)交通运输领域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重大决策预公开、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情况、决策结果;

  (八)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政府实施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各处室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厅领导的指示、决定,列出计划,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二)信息发布处室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实;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重大政务事项应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己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进行研究处理;

  (七)对已公开信息及意见处理情况存档。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务事项,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

  (二)地方政府文告;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五)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对其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请人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附件上下载或复制申请表。也可以在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确认发送,以双方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时间;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时间;

  (三)申请人可以到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当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时间;

  (四)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应当保证《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的当日应当及时登记,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需要相关处室协助的,有关处室必须及时提供协助。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人获取的信息不属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或不全面,告知申请人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内容,厅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可以根据所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形式予以提供:

  (一)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二)以文书、图片、照片、计算机可读取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安排查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供形式。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职能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遵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21〕10号)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围绕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公开内容等,定期对政务公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

  厅属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政务公开培训。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厅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2日。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