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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八、九条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规划、设施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关口前移,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产业规划布局等源头强化预防措施,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纵深性和有效性,做到防患未然。本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强调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调源头防范、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的要求。

一、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时间性、强制性等特点。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于2011 年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2017年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一章中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对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划要组织实施,予以落实。根据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201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其相衔接,例如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港区建设,化工产业布局等要求,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证从规划初期就充分考虑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等方面要求。同时,也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本次修改增加了第2款,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就必须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人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1.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应当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坚持从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人手,优化升级监管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迫究制度。同时,要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提升建筑、交通、管网、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一批安全基础工程,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的检测维护。

2.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履职尽责,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敢于动真碰硬,精准执法,杜绝监管执法中的“宽松软”现象,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力度,关心关爱安全监管人员,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提升安全监管队伍职业荣誉感。

3.所需经费保障列入本级预算。

预算是指经批准核定的一定时期内国家财政收支的预计,它是国家基本的财政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重要职责,相关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因此应当列入本级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

三、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潜藏着许多新的安全风险,但部分安全风险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被准确识别或者纳入管控范围。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项目建设初期把关不严、风险管控不力等问题。《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此次修改增加第3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管控方面有着共同的、相似的要求,通过统筹管理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能够将相邻或者相似的安全风险管控力量进行整合,形成管控合力,节约管控成本,提升管控效能,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应急联动方案组建区域通信联络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交叉检查、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调度测试等方式,推动地区、行业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打破传统的区域、行业分割壁垒。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安全生产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与可以由市场调节的其他环节和要素不一样,其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的业领域广、监管部门多,组织任务重、协调难度大,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目前的主要做法是成立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作的议事协调机构。2003年,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目前全国各地均已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数由政府主要领导任安委会主任,对于指导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加强统筹协调,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本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支持和督促的责任。

4.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仅靠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议事机构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我国政府管理的末端触角。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实施,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中小企业,其中不乏从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安全基础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管理水平低下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熟悉本地情况、通过加强其安全监管能力,积极探索优化基层监管执法模式,能够直接发挥属地管理优势。目前,许多省市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在工作机构、人员等方面摸索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2.开发区等功能区。

近年来,我国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形成了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发展结构,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部分功能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条块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受到投资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影响,政企不分、监管力量薄弱甚至缺位等问题突出,导致这些功能区成为隐患集中区、政府监管盲区和事故多发区,发生了一些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如2014年8月发生的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当日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这些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为了解决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意见》要求,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适应我国各类功能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职责,有利于解决功能区行业、属地监管责任不清晰、不明确等安全监管问题。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等功能区的职责。

本次修改在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监管体制、以及有关机构建设和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二是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机管理职责。上述规定尽量考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的不同特点和监管体制现实,比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负责的区域范围不是行政区域,所以要求其对管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考虑到近年来各地行政监管和执法改革实际,上述单位中有的是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的是根据授权可以直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比如一些地区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已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授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既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成立新的工作机构,也可以指定或者授权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功能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并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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