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安监处
2021年03月12日
【摘 要】2021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工作的意见》,对交通运输行业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天科院作为《意见》起草的依托单位,为配合开展《意见》的宣贯解读,帮助准确理解《意见》精神和要求并开展相关工作,特邀多位参与本次文件起草工作的专家,推出《意见》解读系列文章,基于文件起草初衷解析《意见》的具体内容、提出实施落地《意见》的工作建议、介绍重大风险管理技术方法等内容。
2021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部长李小鹏同志作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在2021年要“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力争不出现重大风险或在出现重大风险时扛得住、过得去”的要求,切实深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
2016年3月和10月,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发表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提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简称“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思路、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强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按照通用标准规范,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交通运输部一贯重视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力争通过精准施策、对症下药,科学防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样性、突发性、关联性、连锁性和耦合性的各种风险,从根本上实现事故的纵深防御、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确保交通强国建设行稳致远。
2017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明确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在部分重点领域率先开展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此工作部署下,交通运输部陆续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指南》《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切实起到了行业监督、技术指导、推广经验的作用。
迄今为止,经过三年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行业内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形成共识,部分领域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控工作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方法,在互联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方面也汇集了一批值得推广和借鉴的案例,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稳中有险、稳中有忧,形势依旧严峻,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重特大事故(事件)仍时有发生,暴露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尚未得到有效管控。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的开班仪式上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2020年底召开党的第十九届五中全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中特别强调注重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就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工作部署。
因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安质司从2020年3月启动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专题调研、研究细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理工作,于2020年5月和7月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充分论证。目前《意见》已正式印发,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已经纳入2021年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部属单位应抓紧学习、研究,提前谋划、尽早部署,切实推动本地区(行业)《意见》实施落地。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科安全微信公众号
作者:詹水芬黄晨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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