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安监处
2019年12月23日
青交安委〔2019〕3号
关于印发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
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安委〔2018〕9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意见任务分工》(交安委〔2019〕1号)精神,深入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深刻吸取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教训,进一步采取综合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五四战略”、实施“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严格落实《青海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全力开展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推动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提高桥梁安全防护水平,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配合省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出台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严格考评和责任追究,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请厅运输处按相关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厅安委办并实施。
(二)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明确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确定防护隔离设施的指标要求,既能保障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受侵扰,又能满足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的救助需求。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安装配备公交车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落实国家关于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和指标要求。组织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排,指导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明确安装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运输处、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切实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
1.研究出台符合辖区城市公共交通实际的支持政策措施,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指导督促公交运输企业逐步在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维护秩序、加强防范;暂时未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督促公交运输企业组织人员承担落实相关安防职责。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运输处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
指导、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业务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强化驾驶员在突发情况下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意识。请厅运输处按相关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厅安委办并实施。
(四)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强化驾驶员心理疏导和情绪管理,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指导公交运输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流程,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实施开展应急事件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运输处、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强化系统分析开展桥梁防撞护栏排查治理。
1.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跨越公路、铁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通航河流、通客运班线、旅游公路等路线上的公路桥梁,以及发生过车辆坠桥事故的桥梁为重点,全面排查在用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防撞护栏设置情况,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建立完善公路桥梁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一桥一档,实现公路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厅养管处牵头,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指导,省公路局、高管局配合,2019年2月底前完成。)
2.
配合地方政府,对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等标准相关条款规定,查找城市道路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升桥梁安全防护能力。由于城市改扩建将原有的国省干线占用并作为城市道路使用的,要对公路桥梁重点排查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分隔设施等安全设施,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设施,进行彻底整改。要根据桥梁护栏的设置位置、防撞等级、结构型式、修建年度及与防护设施设置等信息,科学评估桥梁安全等级。对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建立基础数据台账,合理制定防护设施整改方案。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厅养管处、省公路局、高管局、交通综合执法局指导,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3.对公路桥梁要开展护栏升级改造支撑技术研究,编制护栏升级改造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南,综合考虑公路桥梁结构安全、运行状况、防撞标准、改造条件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制定防护设施设置方案,结合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公路改扩建工程等逐步完善,提高桥梁安全防护能力。
(厅养管处牵头,厅建管处、省公路勘测设计院、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一批重点桥梁护栏升级改造。)
(六)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把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和市场准入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运输处、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强化长下坡等事故多发路段的管控。
对全省在役公路长下坡路段(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厅养管处负责牵头,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省路政执法总队、各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强化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动态监控工作,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的动态管控。“两客一危”车辆、城市公交车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鼓励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在出厂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保证能够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平台并保证数据正常传输,实现监控数据联网联控。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省交通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厅运输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九)严格落实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不得新增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要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厅运输处牵头,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做到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员、督导驾驶人员按规定的时间标准驾驶和休息、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各级运管部门要本着公开便民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厅运输处牵头,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关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提高本辖区危险路段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法定“三同时”相关规定。加强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工作,安全性评价应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厅建管处牵头,厅安监处、厅养管处、各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要根据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安保设施建设意见和道路等级、线型、安全状况等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入。争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安全设施建设。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厅养管处牵头,厅财务处、厅安监处、厅建管处、省公路局、各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三)加大城市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力度。
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在市政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充分征求和吸收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意见,科学编制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停车规划、公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投入,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要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完善、齐全、有效。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安监处、厅养管、厅运输处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四)强化落实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
对客观上无法改造或改造难度大的桥梁,且跨越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特大悬索桥及斜拉桥等缆索承重的桥梁,研究科学调整公交线路或采取公交车限速等交通管控措施。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合管理措施,加强对桥梁上车辆运行情况、驾驶行为的监控,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建管处指导,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提高道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
要加大对交通应急保障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要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逐步推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化,不断提高抢救伤员和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能力。要加强气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公路防御灾害性天气的应对能力建设,满足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桥梁水毁、安全设施损毁的修复通行需要。
(厅应急办牵头,厅运输处、厅养管处、厅建管处、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路网中心,省路政执法总队,各建设单位、省海事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制定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落实《国家海上搜救预案》,制定完善重特大水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细化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风险分析,预置救援力量,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和装备储备,健全预案体系,搞好应急演练,实现协同安全高效处置。
(省海事局牵头,厅应急办、厅运输处、省路网中心、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警示效果。
1.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手段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条款的宣传,适时曝光一批侵扰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处罚典型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舆情,加强正面发声,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依法打击造谣人员。请厅运输处按相关文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厅安委办并实施。
2.督促公交运输企业通过在公交车内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告诫,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培养乘客安全乘车法治观念,营造驾驶员安全运营环境。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运输处、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八)完善奖励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劝导和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违法行为,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厅运输、省交通综合执法局指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逐步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有关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出台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9年2月底前报送厅安委会办公室,要求积极抓好落实,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
周密部署,积极推进。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根据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主动作为,尽早完成分工任务。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厅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
严格问责,务求实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时序推进。厅安委办将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部门),报厅纪检组进行通报和问责。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3月12日
抄送:部安委办,省安委办,省驻厅纪检监察组。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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