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交安委办〔2019〕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行隧道消防
安全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省公路局、高管局、路政执法总队:
为建立有效的隧道消防安全预防预控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运行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隧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隧道消防安全事故,扎实推进隧道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公路隧道运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对于预防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特别是防范重特大公路交通事故显得极其重要,由于体制机制、标准规范等客观问题,我省公路隧道消防安全一直是隧道安全管理的短板和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我省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生产生活物资特别是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与日俱增,给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做好公路运行隧道消防安全工作至关重要。隧道养护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属地监管,充分发挥路警联动机制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公路隧道事故发生。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5月份,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我厅在多次征求厅属有关单位和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制定印发《青海省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见附件1)。隧道养护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健全消防安全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完善灭火应急预案、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隧道从业人员的火灾防范和初期灭火能力;要将《办法》印成口袋书的形式发放到每位隧道从业人员手中,对每位隧道从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隧道消防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上岗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直至合格为止;特别是针对桥隧相接隧道群和隧道集中路段要配足配齐养护管理人员,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技术人员对隧道养护管理人员进行隧道消防安全知识专项培训,提升隧道养护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三、强化各部门应急联动
公路隧道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与属地消防部门的联系,会同消防、交警、安监、卫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设置严格占用应急车道、严禁人员和车辆长时间在隧道中停留等的警示标志,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分流疏散滞留人员和隧道内的车辆,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与气象、国土、水利、交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监控措施,加强跟踪监控。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增强行业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严禁迟报、谎报、漏报、瞒报。
附件:青海省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青海省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路隧道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青海省消防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城市交通隧道参照本规定执行。公路隧道应按照本规定健全消防安全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档案。
第三条 按照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源头监管、日常管理、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青海省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是公路隧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是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长隧道、特长隧道应配备公路隧道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 各级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要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并落实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消防部门依法对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公路隧道的运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资金。
(六)为加强公路隧道初起火灾扑救,长隧道、特长隧道建立微型消防站等灭火力量,可依托监控所和养护工作建设。
(七)组织制定符合公路隧道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公路隧道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公路隧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等灭火力量。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负责对公路隧道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隧道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责任: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八条 公路隧道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通报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公路隧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和公路隧道建设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公路隧道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监管责任。
(二)应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应设置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且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八)施工现场严禁人员违规住宿。
第十二条 公路隧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保车行横通道、人行横通道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通道。
(二)人行横通道的门不应锁闭,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四)消防设施器材应有明显标识。
(五)消火栓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六)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七)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八)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九)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十)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隧道消防设施应每年实施维保、检测,维保、检测人员应具备高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应当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针对我省高原高海拔地区特殊地质、气候条件,推广应用高寒地区公路隧道消防设施安全运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消防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应逐步纳入“智慧消防”建设,实现消防部门、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之间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报警信息实时推送、处置力量及时调派。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五条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防火巡查应至少每天开展1次。长隧道、特长隧道防火检查应每周开展1次,中短隧道应每月1次。
第十六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车行横通道、人行横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水源。
(二)车行横通道、人行横通道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隧道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九)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隐患未整改前,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公路隧道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帮扶指导,为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整改、消除公路隧道火灾隐患提供专业建议。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训培训,新上岗人员应当在岗前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公路隧道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
(三)公路隧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消防业务培训,积极参加消防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注册消防工程考试。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重点学习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及火灾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播放火灾警示信息、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
第六章 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联合应急管理、公安、消防、路政、医疗等部门开展公路隧道消防联勤联训联演,消防部门应定期上门开展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公路隧道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灭火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二)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灭火应急预案实施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消防部门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调集微型消防站等灭火力量扑救初火灾;未建立微型消防站的,应组织值班人员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并通过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消防部门,争取业务指导。消防演练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停用相关公路隧道;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应急预案实施;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七章 消防例会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消防档案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四)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管理消防档案,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档案基本内容:
(一)公路隧道基本概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相关资料。
(三)消防安全组织。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九)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十)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十一)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十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三)有关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十四)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六)火灾情况记录。
(十七)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推进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调研指导,积极培树典型,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广。
第三十六条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导,对全省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消防部门应依法开展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隧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公路隧道运营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级消防部门应联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督查工作,督促整改有关问题,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推进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落实公路隧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责任单位、个人,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细化工作措施、表格等配套,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消防救援总队。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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