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
注册
个人中心
智能问答
无障碍访问
长者模式
微信公众号
首页
政务服务
交通信息
工作动态
交通信息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文件
国内要闻
省内要闻
信用信息
公示公告
视频点播
图片新闻
招投标信息公开
招标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公告
交通专题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出行服务
路况信息
城市公交
公路客票
交通气象
12328热线
互动交流
下载中心
政风行风热线
智能问答
在线访谈
意见征集
交通政务
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访问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厅政策法规处
2019年12月03日
一、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4、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6、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2、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4、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二、申请材料
1、船舶营运检验
(一)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原件
(二)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三)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其它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2、船舶初次检验(包括船舶建造检验、改建检验、船舶转籍、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一)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原件
(二)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三)经本局认可的船舶图纸资料原件
(四)工厂质量证明文件原件
(五)船舶所有权证明复印件(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六)其它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三、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五、办理时限
经检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八、咨询电话
0971-6185718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71-6101306
十、预约办理
预约电话:0971-6185718
分享到: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