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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颁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要求,现将贯彻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程序规定》的贯彻执行

  《程序规定》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程序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程序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要将《程序规定》作为执法人员年度业务培训的重点,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学习、以案学法等多种方式,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执行,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实现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全覆盖。要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将《程序规定》进行公示,坚持执法办案与学习培训相结合、宣传贯彻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程序规定》,要将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执行《程序规定》的情况纳入接受群众监督投诉的范围,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省厅也将适时组织新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业务骨干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并统一印发《程序规定》手册。

    二、适应改革需要,严格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

   《程序规定》贯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为包括公路、水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整合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执法队伍岗位练兵活动。新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原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类别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仍继续使用;原持其他类别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统一换发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类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已取得执法资格但暂未领取执法证件的,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统一申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类别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原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但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执法证件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统一收回管理和注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执法单位要适应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执法证件管理,防止出现无证执法或持原有执法证件乱执法等行为的发生。

    三、落实“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程序规定》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了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立足执法实际,严格执行《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使“三项制度”在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执法行为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上升。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对《程序规定》没有制定式样,但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对已有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可根据实际制定文书式样。

    四、加强监督指导,落实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贯彻执行《程序规定》和深入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要结合《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要将《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量化为具体的执法标准,将贯彻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明确的条例、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要求,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行为。要结合《程序规定》对本系统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规范,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程序规定》的落实和监督指导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区、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在贯彻实施《程序规定》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部法制司和省厅沟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