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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厅法规处
2019年03月29日
青交办法规〔2019〕7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3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地方海事局及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采取有效跟进和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国务院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相应审批环节。对下放至市州、县级的许可事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和省厅相关业务处室的沟通衔接,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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