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
G6京藏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中七条首都放射线中的一条,青海省境内起点位于青海甘肃交界马场垣乡,起点路网调整前桩号为K1695+000调整后为K1682+573桩号减小12.427Km,目前高速公路已延伸至格尔木终点接G109(省内终点K2569+656),起点至格尔木段均已建成通车为高速公路,格尔木至唐古拉山口未开始建设。本次招标不包含扎倒在建路段61.936Km(K1835+753-K1897+689),实际范围为K1682+573(甘青界养护分界点)-K2098+495(茶卡)353.986Km,其中K1769+784(平安园艺场)-K1803+411(祁家城互通)与G0611张汶高速共线,K1799+973(朝阳岔口)-K1942+495(G0613岔口互通)与G0613西丽高速共线。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
|
|||
财务要求
|
|||
投标人2017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0。
|
|||
业绩要求
|
|||
近五年内(2014年3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独立完成过1个新建(或改扩建或养护)高速公路单项合同5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同时包含标志、标线工程)施工业绩,且通过交(竣)工验收。
|
|||
信誉要求
|
|||
1、投标人信用等级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为B级及以上;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等级评价且未被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D级。
2、投标人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列入“黑名单”。
3、投标人拟投入的从业人员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列入“黑名单”。
|
|||
主要人员要求
|
|||
人员
|
数量/标段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交安)B类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交安)B类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
|
3.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详见附件)
4.公开时间
2019年3月28日(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
招标代理:青海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海西西路49号
|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72-6号
|
邮 编:810000
|
邮 编:810008
|
电 话:(0971)6232406
|
电 话:(0971)6187506
|
联系人:周女士
|
传 真:(0971)5513478
|
|
联 系 人:赵女士
|
2019年3月27日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
1
|
评标方法
|
1、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以工程量清单中第600章清单合计金额低的投标人优先。
|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投标文件封套上注明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标段号须一致;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件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附件,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件,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文件封套上注明的项目名称、标段号与投标函中的项目名称、标段号须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评标价:10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业主控制价= A控
最高投标限价:A上=A控×[(1-N)×K上+ N]
评标基准价:A基=A控×[(1-N)×K上×K基+ N]
其中:
N:主要材料(钢材、水泥)费用不予下浮部分,按50%计取。
K上:最高投标限价系数,取值范围:0.910-0.930(取值范围包含上下限,取值步长为0.001,共21个数值)
K基:评标基准价系数,取值范围:0.860-0.880 (取值范围包含上下限,取值步长为0.001,共21个数值)
K上、K基系数值各抽取一次。
K上、K基系数值由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代表在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开标会议现场按上述办法随机抽取。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或(和)投标函文字报价宣读有误,应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或(和)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
评标价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F1=100-100×E×|D1-A基|/ A基
式中:F1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D1 —投标人的评标价;
A基—评标基准价
若D1>A基,则E=1.5;若D1≤A基,则E=1.0。
|
3.8.1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文末增加: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3.2.9项(2)目的规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认定。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中标候选人须在签订合同前按以下原则对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子目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程子目单价经招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工程子目单价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工程子目单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须与工程子目单价调整前的投标报价保持不变(须与开标时的投标报价一致);
(2)工程子目单价调整后,应确保工程量清单所有工程子目(固定价格子目除外)的单价不大于等于工程子目单价的平均值130%、不小于等于工程子目单价的平均值70%;
(3)工程子目单价的平均值计算: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9项(2)目;
(4)调整后的工程子目单价作为签订合同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