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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的通知
厅安监处
2019年01月08日
青交安委〔2019〕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交通运输部一直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于2018 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制定颁布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等一系列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工作,持续提升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达标要求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过程参与,建立安全生产各要素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它能够使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环、管处于受控状态,并持续改进。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安排部署,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截至目前,我厅已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中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工作,完成部分普通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和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建设考评工作,但仍有部分企业对此项工作不重视,根据《通知》,厅机关相关处室,认真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调研,为相关建设考评工作打好基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属地监管,并督促所属交通运输企业尽快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
(一)道路运输专业类型企业
全省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两客一危”企业、一级汽车客运站、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规模以上(12 吨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数 50 辆以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具备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建设评价。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鼓励条件较好的企业申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
(二)水路运输专业类型企业
全省所有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具备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建设评价。
(三)城市客运专业类型企业
全省所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具备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建设评价。
(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企业
全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建设评价。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鼓励条件较好的企业申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
二、严格加强评价机构备案管理
(一)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二、三级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提升自身工作条件和能力并在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承担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外省市评价机构,在本省开展评价工作应遵守本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有关规定。
(二)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机构申请主体的资料审查工作,资料审查为形式审查,申请主体应对提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已完成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在 2019 年1 月 31 日前参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完成备案条件的自查工作,不满足备案条件的限期 30 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机构信用管理和自愿退出规定一律予以注销,若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严格落实评价机构主体责任
已备案的评价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和评价过程控制,规范评价程序,确保评价质量;加强评价档案管理,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评价工作的规范准确以及评价结论负责;加强评审员管理,严格督促评审员认真开展年度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政策理论水平,提高现场评价技能,严格评价纪律,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审员加强教育,涉及违法违规的要将有关情况报送管理部门处理。
四、严格规范建设评价工作关键节点
(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统一通过管理系统(http://www.bzhsys.com)开展。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通过管理系统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设评价并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二)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建设评价工作,并于开展现场评价前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主管部门可随机派员监督抽查现场评价工作。
(三)对于已经完成的建设评价工作,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举报投诉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相关结论,依法依规严格处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公正、规范、有序开展。
(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换证评价、年度核查以及证明补发和变更应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措施
(一)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
织抽查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工作。抽查内容包括: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二)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
(三)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新增运力许可等安全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或换证考评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的,将暂不予预审,直至达标或换证考评合格后进行预审。
联 系 人:黄晨 张海云
联系电话:0971—6186808 6186201
(请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将此文通知到辖区内各相关企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8 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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