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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0线大力加山经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高管局: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310线大力加山经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青政函〔2017〕83号),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对国道310线大力加山经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事宜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道310线大力加山至循化段公路起于大力加山(省界),接大力加山公路,在张沙附近设隧道群穿大力加山,经中巴、七台堡、贺龙堡、贺庄、道帏乡、白庄乡、乙日亥、黄拉滩、清水乡,至终点循化县城东侧清水湾与国道310线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相接,路线全长57.469公里(右线全长57.286公里); 全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4.5米,根据线形设计速度分别为80km/h和100km/h;项目总投资48.84亿元(资本金、国内银行贷款各占50%);设置3个收费站:K20+542处道帏主线收费站、K33+840处道帏匝道收费站、K54+632处清水匝道收费站。
国道310线循化至隆务峡段公路起于循化县城东侧清水湾,接大力加山至循化段公路,向西设循化1号、2号特大桥,
经循化县积石镇、街子乡、尕别列、乙麻亥、新村、查汗都斯乡、赞上村、白土坡、黄河特大桥,至终点隆务河与黄河交汇处哇加滩村与已建成通车的牙什尕至同仁高速公路哇加滩枢纽互通立交相接,路线全长40.464公里(右线全长40.448公里);全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4.5米,根据线形设计速度分别为80km/h和100km/h;项目总投资47.94亿元(资本金、国内银行贷款各占50%);设置2个收费站:K62+878处街子匝道收费站、K81+193处公伯峡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方式及标准
    采用全封闭收费制式、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
    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为0.45元/车公里。客车按交通运输部车型划分标准收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考虑到计重设备故障或长时间停电等原因,拟定按车型收费的货车预案收费标准。
(一)客车及货车(预案)收费标准

类 别

客  车

货 车(预案)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

(/车公里)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1

7

0.45

≤ 2T

0.45

2

8-19

0.60

2T-5T(含5T

0.60

3

20-39

0.90

5T-10T(含10T

0.90

4

40

1.20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1.00

5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1.20

备注

1. 收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四舍五入;

2. 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进行收费。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按实际车货总重量,小于等于5吨的车辆按0.45元/车公里计费,大于5吨小于等于15吨的车辆按0.48元/车公里线性递增到0.75元/车公里计费,大于15吨的车辆按0.765元/车公里线性递增到1.35元/车公里计费。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计重计算公式

计重质量区间(吨)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M5

0.45

5 15

0.45+(M-5)×0.03

M>15

0.75+(M-15)×0.015

备  注

1.收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四舍五入;

2.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进行收费。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货车计重加成系数的批复》(青政函〔2016〕53号),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及加成收费标准如下: (三)超限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车货总重量来判定。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2.超限超载车辆加成收费标准
    对车货总重超限在30%(含30%)以内的货车,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2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在30%以上的,原则上要求卸货;对于确实难于卸货的车辆或逃避执法检查、通过绕行、闯卡等手段擅自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车货总重超限在30%—50%(含50%)的,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4倍计入车货总重(M);车货总重超限在50%—100%(含100%)的,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8倍计入车货总重(M);车货总重超限在100%以上的,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12倍计入车货总重(M)。
(四)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对坏卡车收取20元IC卡赔偿费;对无卡车除收取20元IC卡赔偿费外,另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出入地址相同的车辆(U型车)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对逆行车辆(J型车)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收费期限
    收费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贷款还清后,停止收费。
四、收费范围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均应全额交纳通行费。
五、执收单位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六、执收单位的管理
    执收单位应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