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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共和至玉树、花石峡经大武至久治两条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高管局:
    你局《关于共和至玉树高速公路车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青高管收〔2017〕232号)、《关于花石峡经大武至久治(省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青高管收〔2017〕233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在共和至玉树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青政函〔2017〕56号)、《关于同意在花石峡经大武至久治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青政函〔2017〕57号),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对共和至玉树、花石峡经大武至久治两条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事宜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共和至玉树公路
    起点为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与京藏高速共和至茶卡公路相接,经河卡、兴海、花石峡、玛多、清水河、珍秦、歇武,终点为玉树州结古镇,拟于2017年7月底通车运营。全线为两幅分向四车道,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分别为80公里/
    小时和60公里/小时,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I级。全线设置一塔拉、结古2个主线收费站,设置铁盖、河卡、兴海、青根河、温泉、花石峡、玛多、清水河、珍秦、歇武10个匝道收费站。
(二)花石峡经大武至久治公路
    1.花石峡至大武公路:起点为玛多县花石峡镇,与香日德至花石峡公路相接,经下大武、雪山乡、东倾沟乡,止于玛沁县大武镇,接大武至久治公路起点。全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分别为80公里/小时和60公里/小时,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I级。
    2.大武至久治高速公路:起点与花石峡至大武公路终点相接(玛沁县大武镇西南侧约2.5公里处),经甘德县江千叉路口、下藏科乡、门堂乡,止于久治县青川养护界,与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G6的联络线G0615(德令哈至马尔康公路)四川境内马尔康至久治(川青界)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全长227.37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分别为80公里/小时和60公里/小时,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I级。
    花石峡经大武至久治公路拟于2017年年底通车运营,全线设置花石峡、东倾沟、久治3个主线收费站,设置东倾沟、大武西、大武、江千、下藏科、门堂、久治7个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方式及标准
    采用全封闭收费制式、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
    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为0.45元/车公里。客车按交通运输部车型划分标准收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考虑到计重设备故障或长时间停电等原因,拟定按车型收费的货车预案收费标准。
(一)客车及货车(预案)收费标准

类 别

客  车

货 车(预案)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

(/车公里)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1

7

0.45

≤ 2T

0.45

2

8-19

0.60

2T-5T(含5T

0.60

3

20-39

0.90

5T-10T(含10T

0.90

4

40

1.20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1.00

5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1.20

备注

1. 收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四舍五入;

2. 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进行收费。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按实际车货总重量,小于等于5吨的车辆按0.45元/车公里计费,大于5吨小于等于15吨的车辆按0.48元/车公里线性递增到0.75元/车公里计费,大于15吨的车辆按0.765元/车公里线性递增到1.05元/车公里计费。
                                                  计重计算公式

计重质量区间(吨)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M5

0.45

5 15

0.45+(M-5)×K×0.03

M>15

0.75+(M-15)×K×0.015

备  注

注:(1K为基本费率线性递减系数,取值如下:若M15K=1;若15M40K=1.3-M/50;若M40K=0.5

2)收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四舍五入;

3)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进行收费。

 
(三)超限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中规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2.超限超载车辆加成收费标准
    对确实难于卸货的车辆或逃避执法检查、通过绕行、闯卡等手段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货车计重加成系数的批复》(青政函〔2016〕53号),车货总重超限在30%(含30%)以内的货车,超出部分重量按其2倍计入车货总重(M);车货总重超限在30%—50%(含50%)的货车,超出部分重量按其4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在50%—100%(含100%)的货车,超出部分重量按其8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在100%以上的货车,超出部分重量按其12倍计入车货总重(M)。
(四)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对坏卡车收取20元IC卡赔偿费;对无卡车除收取20元IC卡赔偿费外,另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出入地址相同的车辆(U型车)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对逆行车辆(J型车)按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收费期限
    收费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贷款还清后,停止收费。
四、收费范围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均应全额交纳通行费。
五、执收单位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六、执收单位的管理
    执收单位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