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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至察尔汗高速公路收费公示牌

一、收费线路及站点

大柴旦至察尔汗公路起于大柴旦镇西,接当金山至大柴旦公路,终点位于盐湖钾肥集团发展大道以北察尔汗互通立交处,路线全长135公里。设有锡铁山混合收费站。

二、审批机关

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青海省财政厅。批准文号为青交财[2011]724号。

三、执收单位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四、收费标准

大柴旦至察尔汗高速公路采用开放式收费制式,客车按划分的车型收费、货车计重收费。

(一)客车收费标准、货车(预案)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元/车次)

客车

货车(预案)

主线(135公里

匝道(67.5公里

1

7

2T

55

25

2

8-19

2T—5T(含5T

80

40

3

20-39

5T—10T(含10T

110

55

4

40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150

75

5

 

>15T40英尺集装箱车

160

80

注:1.对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进行收费。

2.农用三轮车、拖拉机与摩托车按2/车次征收。

3.货车(预案)收费标准在计重设备故障或长时间停电时启用。

4.“将元位作二舍为零三进入五,七舍为五八进入十”的办法编制。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车辆(未超限超载)计重收费标准

计重质量区间(吨)

收费标准(元/车次)

主线(135公里)

匝道(67.5公里)

M≦5

54

27

5<M≦15

54+(M-5)×K×5.4

27+(M-5)×K×2.7

M>15

108+(M-15)×K×5.4

54+(M-15)×K×2.7

注:1、K为基本费率线性递减系数,取值如下:若M≦15,K=1;若15<M≦40,K=1.3-M/50;若M>40,K=0.5

2、“将元位作二舍为零三进入五,七舍为五八进入十”的办法编制。

 

2、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加成收费标准

对车货总重超限在30%(含30%)以内的货车,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2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在30%以上,原则上要求卸货。

对于确实难于卸载的车辆或逃避执法检查、通过绕行、闯卡等手段擅自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30%—50%(含50%)的货车,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4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50%—100%(含100%)的货车、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6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100%以上的货车、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8倍计入车货总重M。

五、收费年限

收费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贷款还清后,停止收费。

六、监督电话

青海省交通厅:0971-615503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0971-8212358

青海省财政厅:0971-6136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