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线路及站点
国道215线察尔汗盐湖至格尔木高速公路起于察尔汗行委,经察尔汗盐湖、加尔苏站、雨水河后,跨格尔木河与国道109相接,终点位于格尔木市天山路,路线全长73.069公里,设有鱼水河混合式收费站。
二、审批机关
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青海省财政厅。批准文号为青交财[2011]601号。
三、执收单位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四、收费标准
察尔汗盐湖至格尔木高速公路采用开放式收费制式,客车按划分的车型收费、货车计重收费。
(一)客车收费标准、货车(预案)收费标准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标准(元/车次) |
|||
察尔汗至格尔木高速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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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 |
货车(预案) |
主线 73km |
匝道 |
||
格尔木方向 20km |
察尔汗方向 53km |
||||
第1类 |
≤7座 |
≤2T |
30 |
10 |
20 |
第2类 |
8-19座 |
2T—5T (含5T) |
45 |
10 |
30 |
第3类 |
20-39座 |
5T—10T (含10T) |
60 |
15 |
40 |
第4类 |
≥40座 |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
80 |
20 |
60 |
第5类 |
|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
90 |
25 |
65 |
注:1.对客货两用车辆按货车进行收费。 2.农用三轮车、拖拉机与摩托车按2元/车次征收。 3.货车(预案)收费标准是在计重设备故障或长时间停电时启用。 4.“将元位作二舍为零三进入五,七舍为五八进入十处理,每车次应收费三元及低于七元的一律按五元计算”的办法编制。 |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车辆(未超限超载)计重收费标准
计重质量区间(吨) |
收费标准(元/车次) |
||
主线 73km |
匝道 |
||
格尔木方向 20km |
察尔汗方向 53km |
||
M≦5 |
29 |
10 |
20 |
5<M≦15 |
29.2+(M-5)×K×2.92 |
8+(M-5)×K×0.8 |
21.2+(M-5)×K×2.12 |
M>15 |
58.4+(M-15)×K×2.92 |
16+(M-15)×K×0.8 |
42.4+(M-15)×K×2.12 |
注:1、K为基本费率线性递减系数,取值如下: 若M≦15,K=1 若15<M≦40,K=1.3-M/50 若M>40,K=0.5 2、将元位作二舍为零三进入五,七舍为五八进入十处理。 |
(2)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加成收费标准
对车货总重超限在30%(含30%)以内的货车,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2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在30%以上,原则上要求卸货。
对于确实难于卸载的车辆或逃避执法检查、通过绕行、闯卡等手段擅自进入收费公路的车 辆,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30%—50%(含)的货车,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4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50%—100%(含100%)的货车、 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6倍计入车货总重M;对车货总重超限超载100%以上的货车、超出部分的重量按其8倍计入车货总重M。
五、收费年限
收费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贷款还清后,停止收费。
六、监督电话
青海省交通厅:0971-615503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0971-8212358
青海省财政厅:0971-613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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