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纪委监察处
2013年12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16条措施和省交通厅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省厅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情况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16条措施和交通厅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纠建并举、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着力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执行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作为一项经常性重点工作来抓,防止反弹。开展监督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交叉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及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16条措施和省厅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的情况。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注重调研效果、改进调研风气、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情况;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重点是:机关干部联系群众服务服务基层、为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规范行政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情况;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规范各类检查评比情况;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和时效情况;在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方面,重点是:贯彻落实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是:精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规范考察调研活动和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等情况;在厉行勤俭节约方面,重点是: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和严格遵守车辆配备等规定,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等情况。
(二)整治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检查过多、评比过滥;漠视群众、脱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的情况;
(四)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群众反映违反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自查自纠。要把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述职述廉和各基层党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照规定要求,逐一对照检查,进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问题与不足。
(二)重点抽查。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对本单位贯彻落实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个别谈话、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册等。
(三)明察暗访。暗访检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和个人执行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情况进行暗访检查。暗访不定期进行,地点随机确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效果进行评价。
(五)巡视监督。把贯彻落实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情况纳入巡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六)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认真受理和办理群众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向被检查的地方、部门、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检查组向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对违反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对违反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的行为,视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子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贯彻落实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责任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门户网站向全厅通报。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贯彻落实规定措施和实施意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