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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
 青交办法规〔2019〕156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
报送工作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青法委普法组〔2019〕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普法依法治理以案释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的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案例报送类型
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包括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两个方面的案例。
    (一)以案释法案例。运用已办理完结并可以公开的执法、法律服务等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结合案情阐述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情况,分析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及典型意义。
    (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围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如开展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法治宣传主题活动、法治文化建设等,介绍活动概况、重点宣传内容、活动特点和效果。
    二、案例报送标准
(一)典型性。以案释法案例要选取具有代表性,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对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常识具有借鉴意义。
(二)指导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能反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特点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对于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三)公开性。案例不涉密并将案例涉及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信息进行改名处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统一格式。案例符合普法依法治理案例选编标准及格式要求。
    三、案例结构
分基本信息和正文两大部分。
(一)以案释法案例结构。基本信息包括案例类型、报送单位、供稿人(实名,单位+姓名)、审稿人(实名,逐级,单位+姓名)、检索词(不少于四个);正文包括标题、案情简介、调查与处理、法律分析、典型意义及引用法律条文等基本要素。
(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结构。基本信息包括举办单位、普法对象、普法活动形式、普法活动日期、供稿人(实名,单位+姓名)、审稿人(实名,逐级,单位+姓名)、检索词(不少于四个);正文包括标题、活动概况、重点宣传内容、活动特点和效果。
    四、案例报送
(一)收集上报。各单位案例每半年报送不少于1个。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路政总队、海事局案例每半报送不少于2个。各单位报送的案例经所在单位领导审签,在保证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前提下,鼓励多报。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每半年结束前20日前将收集整理的案例报厅政法处(含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案例的收集、整理、筛选和报送工作,确保案例报送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形成常态机制。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各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真正把优秀典型案例推荐上来,确保报送质量。
(三)及时报送,确保进度。各单位推荐报送的案例,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及时报送,确保案例报送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案例报送情况将作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内容,纳入“七五”普法年度考核内容,并定期予以通报。
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报送联络员名单回执》报厅政法处(报送联络员请加入省交通厅普法交流群QQ群246558539)。
联系人:王宗涛 联系电话:0971-6186811
工作QQ:2380255645

附件:1.案例填写统一规范要求
2.以案释法案例(模板)
3.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模板
4.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联络员名单回执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附件1
案例填写统一规范要求

    一、页面设置
l.纸张大小:A4纸(21厘米×29.7厘米)
2.版心要求:上边距3.8厘米,下边距3.2厘米,左边距3.15厘米,右面距3.15厘米,页脚距边界2.5厘米。
3.页码使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左右各加一条短横线,如:“-1-”。页码对齐方式为中间。
4.默认字体为仿宋,字号为三号,行距为30磅。
    二、正文
1.主标题在第二行居中排,使用长城小标宋体小2号。主标题的段后距设为O.5行。
2.一级标题使用黑体三号字,序号使用汉字加顿号如:“一”。二级标题使用楷体三号字,序号使用汉字加括号如:“(一)”。三级标题使用仿宋三号字,序号使用三号Times New Roman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加点如:“l.”。
3.正文使用仿宋三号字,首行缩进两字符,行距为30磅。





附件2

以案释法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刑事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山东省高院 张××
审稿(实名,逐级):山东省司法厅 李××
检索主题词:于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案释法、
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看正当防卫
(要体现所涉重点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郭彦刚、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苏银霞受到极端侮辱。接公司员工报警后,民警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志浩等人阻拦,并采取卡于欢项部等方式,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1.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是指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本案中,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了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
    2.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同时对正当防卫规定了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评判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具体到本案:一是从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看,杜志浩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于欢母亲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二是从双方使用的手段看,杜志浩一方虽多人在现场但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而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尖刀进行捅刺。三是从防卫的时机看,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出警、警车在院内闪烁警灯的情形下实施防卫,于欢当时面对的不法侵害并不十分紧迫和危险。四是从捅刺的对象看,杜志浩对于欢母子实施了侮辱、拘禁行为和对于欢间有的推搡、拍打等肢体行为,其他被害人未实施侮辱行为,而于欢在捅刺杜志浩之后又捅刺了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即郭彦刚系被背后捅伤。五是从造成的后果看,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六是从案件起因看,本案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双方都生活在冠县这个不大的县城,苏银霞和吴学占互相认识,也是通过熟人介绍发生的高息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后又通过熟人作了调解,这与陌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
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应属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但根据刑法规定,特殊防卫的前提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杜志浩等人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属于以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本案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3.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一是于欢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确定对于欢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不仅要看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适当程度,还要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比较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之间存在的差距。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人格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于欢持利刃捅刺4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防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损害已超过维护自身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容许的范围,两者之间明显失衡,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二是对于欢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已过去一段时间,且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排除有报复杜志浩辱母行为的情绪,鉴于这一侮辱情节的恶劣性质,在伦理上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此外,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自责、悔罪表示,也是应该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二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于欢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于欢案进行报道,经新闻、网络媒体转载,引发广泛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有关部门立即行动,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问题,有效引导了舆论走向。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于欢案中,在政法委的指导下,检法司等部门各尽其责,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政法委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时主动发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对于欢行为性质认定进行权威解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和公开宣判;司法行政系统指导监督辩护代理律师依法履职,并组织律师通过撰写评论文章等方式解读相关法律知识。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于欢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二审判决对于欢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全面剖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该案二审改判依据,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其定罪量刑等法律知识。三是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一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于欢案中,媒体的几篇微信文章阅读数均达到10万以上。在舆论热议的关口,检、法及有关部门通过官网官微密集发声;邀请法学专家对案件法律问题深层次解读,并由山东普法等主流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及网评员及时转帖发帖跟评;庭审采取全程微博直播,向社会公开控辩实况。这些新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迅速主导了舆论走向,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法条链接】(略)




附件3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举办单位: 中宣部、司法部
普法对象: 社会公众
普法活动形式: 网上谈直播活动
普法活动日期:2017年6月14—16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肖××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法活动、主题法治
宣传教育活动、民法总则、网上谈直播活
动、新媒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中宣部 司法部举办《民法总则》
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活动
【活动概况】(400字以内)
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法治舆论环境,2017年6月14—16日,中宣部、司法部在人民网连续举办三场《民法总则》学习宣传系列网上谈直播活动。活动主题是“深入学习民法总则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知名专家学者,围绕“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与民法典起草”等内容与网友进行座谈交流,并就网友关心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等问题进行解疑释惑。
活动期间,新华网、法制网、中国普法网等平台对访谈进行在线直播,以“中国普法”两微一端为首的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同步推送。活动结束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媒体均刊发相关报道并配发相关评论,参考消息网、凤凰网等349家新闻网站及“中国民商法律网”、“一起来学法”等674家微信客户端纷纷转载相关信息。
【重点宣传内容】(2000字以内)
    1.如何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答:《民法总则》以98.3%的高票表决通过,意味着它所表达的价值取向、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与大多数中国人的价值共识相吻合,有非常坚实的民意基础。从历史角度来看,《民法总则》高度关注人文关怀理念,它既提高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保护水平,也确保了离世之人的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这都是人文关怀的理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确立了绿色原则,表达了中国人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看法。在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之中。
此外,《民法总则》确立了平等、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环保这些基本原则,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有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通过间接方式来体现,如富强价值观;有的已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了,如平等、自愿,分别是平等、自由这两个价值观的体现;有的通过民法的具体规则来加以展现,如民主、友善这些核心价值观等。
    2.最近几年,“扶不扶”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民法总则》中新增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应该如何去发挥它的作用?
答: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呼应了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状况。以前,见义勇为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扶起老人反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这对社会产生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民法总则》规定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以后,相信一些让国人感到错愕的判决可能就不会存在了。
    3.《民法总则》提出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成年人可选定自己的监护人,如何理解这一变化?
答:《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志清醒的时候就可以与别人协商,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以后的监护人,一旦自己丧失全部或者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这个选定的监护人担任他的监护人。这个制度在我们国家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我们国家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人的寿命又在增加,同时我们还面临人员大幅度流动的现状,据统计,流动人口中老年人只占7%,这说明绝大多数老人并没有跟随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在劳动地居住下来。这就带来养老问题,必须扩大监护人的范围。成年预定监护制度使独居老人可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4.《民法总则》规定了胎儿继承权,那么代孕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呢?
答:代孕的子女和夫妻双方在婚内生育的子女,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这要适用《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代孕子女和其他的子女在继承权上一律平等,没有也不需要有特殊的法律规则来对他进行调整。
    5.怀孕八个月,因为侵权导致胎死腹中,能否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
答:不能。因为我们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第16条规定,是以活体出生为条件。这种情况只能是母亲以自身受损害为理由主张损害赔偿,没有胎儿死亡赔偿金问题。
    6.《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相较《民法通则》增补了一些新规定,最大的变化是《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了三年。起诉的时间点,不仅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计算,还要从义务人的角度计算,从而更好地形成了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平衡。
【活动特点和效果】(600字以内)
    一是针对性强。针对网友最关心的问题,专家通过在线直播的形式,与网友面对面展开交流并进行一一解答。在为期三天的问答互动环节中,网友不仅了解到《民法通则》的亮点和创新之处,还为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疑问和难题找到了答案。节目一经播出后,便得到广大网友的认可,他们纷纷在后台留言点赞。
    二是深入宣传了民法总则相关知识和民法精神。通过参与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网民进一步加深了对民法总则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以及民法总则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鲜明导向。
三是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注重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在线直播的形式,让专家学者与网友面对面开展交流,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通过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推送有关信息,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是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本次活动以人民网和“中国普法”两微一端为主要平台,同时,组织了多家影响力强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与主平台互联互通,并在全国普法新媒体矩阵进行推送,形成多平台、立体式的新闻传播链条,让活动相关信息迅速传播至全国各地,成功吸引200多万网友收看,产生了数倍叠加的普法效应。

附件4

 

普法依法治理典型案例联络员名单回执

 

位(盖章):                                                    日期:2019年   月   日

项目

姓名

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联络员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