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访问 长者模式 智能问答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怎样区别?对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违纪行为如何把握?

  特邀嘉宾

  陈鹰 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

  潘烨腾 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怎样区别、把握?我们特邀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怎样区别?对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违纪行为如何把握?

  潘烨腾:《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谈话函询时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按照第六十三条以“对抗组织审查”定性处理。在执纪监督中,要注意把握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织审查的区别。

  一是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刻意误导审查、欺骗对抗组织的主观意图。前者一般是消极的、被动的,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否认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相信组织,无故拒不回答、敷衍应对或者避重就轻;后者一般是主动的、对抗的,往往是行为人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设置障碍、混淆是非,企图逃避查处。

  二是重点核查客观存在的违规要素。前者大多数是出于畏惧、侥幸心理而单纯否认问题,而后者除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之外,还有其他的行为,如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等。执纪实践中,要把握行为人被组织谈话函询的内容与对抗组织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综合全案进行统筹评价。

  三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前者一般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不包括初步核实、审查调查阶段的谈话。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并不要求发生在立案后,它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

  陈鹰:《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了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该条款是新增的规定,但并非新增的纪律要求,党内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党章第三条规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员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明确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党员的作证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本条规定有利于推动全体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强化组织观念,有利于推动执纪执法工作。实践中应当注意本条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不是审查对象,仅是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没有与审查对象串通的情况下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依据本条进行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如果与审查对象串供并提供虚假情况的,按照共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定性处理。

  在执纪实践中,该类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证人存在思想顾虑或者应审查对象所请不如实说明情况等情形。对于证人存在思想顾虑的,要积极开展教育引导,摆事实、讲道理,打消其思想顾虑,同时要做好证人保护工作,对于压制党员作证,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于证人受审查对象所请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坚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努力突破审查对象,促使其如实交代;另一方面,要对证人进行批评教育,讲明纪律要求,晓以利害,促使其如实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