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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特邀嘉宾

  陈鹰 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

  潘烨腾 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特邀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陈鹰: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的具体范围,应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

  主观方面。本行为一般是故意,通常表现为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故意不报告、不如实报告。

  客体。本行为的客体是党的组织工作制度。

  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瞒报,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有:本人婚姻情况;本人的健康状况、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的情况等9项“家事”。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等6项“家产”。

  除年度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发生规定情况的,应当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比如,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到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新从事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监察机关留置情况等。

  潘烨腾: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有个别领导干部组织观念薄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实践中,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做好充分准备。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报告婚姻、因私出国(境)、从业、房产、投资金融产品等情况,涉及事项多,关联性强。因此,领导干部在填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全面收集信息,核对原始凭证,最大程度上避免因准备不够充分造成的漏报、错报问题。

  二是做到精准填报。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与政策,了解易错情形和共性问题,进一步提高报告精准度。实践中,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情况时容易发生错报、漏报等问题,尤其是投资型保险,如有的领导干部对所持有的保险产品是否属于“投资型保险”判断有误,造成未报告。

  三是做到关注家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始终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领导干部不能以不知情作为不如实填报涉及家属的有关事项的理由。领导干部及其家属要积极配合,共同梳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资产和投资,以及虽不在名下但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持有的资产和投资情况,共同如实报告“家底”,弘扬清廉家风。

  四是做到严肃填报。领导干部要向组织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自觉接受监督,坚决防止隐瞒不报、“打折扣”填报等情况发生。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关于隐瞒不报用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的行为,在实践认定中一般坚持“实质性判断”标准,即只要有证据证明相关财产系领导干部所有,而本人隐瞒不报的,都可以认定构成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