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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不按规定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纪律?

  

  特邀嘉宾

  赵宇宾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潘烨腾 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哪些不按规定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纪律?我们特邀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我们党为何强调要如实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条例》规定了哪些不按规定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纪律?

  赵宇宾: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规范、提出要求,修订《条例》,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的行为明确处分规定,为不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严密的制度保证。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守纪律讲规矩是一种约束和准则,也是一种责任和境界,更是检验党性的试金石。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共产党员在入党的时候就下定决心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党的事业,那么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员干部只有具备了对党忠诚老实的品质,才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是党员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常持“如履薄冰”之感,常怀“自我反省”之心,时刻保持廉洁奉公,有利于党组织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潘烨腾:《条例》中涉及不按规定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的处分条款主要有6条,分别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是《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该条从纪律层面强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充分体现“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二是《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该条主要是指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缺乏斗争精神,表现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斗争,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一是《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该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强调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了解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二是《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该条强调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应当是具体的、实践的,向组织报告事项、说明问题要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该条主要针对党员或者党组织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明知有关情况却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掩饰问题、报喜不报忧等行为。二是《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该条主要是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记录、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让想请托干预的人“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