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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交办函〔 2024) 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将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其中,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为重点核查内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5月)。

  各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和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需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需向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可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6—12月)。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初步核查,技术服务中心复核;本省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由技术服务中心核查。项目建设单位初步核查结果于7月31日前书面报送技术服务中心复核,技术服务中心复核、核查情况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核查中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相关单位。

  二、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已竣(交)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业绩信息补录,之后交通运输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2025年1月1日起将不再进行业绩信息补录。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技术服务中心审核。对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 2024 年12 月 31 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审核单位应分别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有关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相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建设单位核查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请于3月8日前报技术服务中心。

  从业企业及核查单位须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如实完成自查和核查工作;书面情况说明、承诺书及录入(补录)信息证明材料送至技术服务中心401室,联系人:赵颖,电话:0971-6187401,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2-6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4日

  关于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