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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9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省司法厅援青办主任李曼介绍,制定《办法》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举措,是聚焦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实施,对听证范围、程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我省行政处罚中存在的诸如较大数额罚款难以认定、听证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因素之一。因此,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依据、遵循的原则,听证组织机关、组成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准备程序,听证举行的具体程序,听证程序日期的法定计算方式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会上,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薛蓉就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办法》实施主体是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听证范围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办法》中的听证当事人享有(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申请回避;(三)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四)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五)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六)核对听证笔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办法》的制定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在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础上,重点对上位法中原则性条款进一步细化、补充,将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以规章的形式固化下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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