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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QHFS17-2023-0004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名        称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  键  词 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交通 文        号 青交[2023]65号
信息来源 厅建管处 发布日期 2023-03-31
成文日期 2023-03-30 00:00:00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QHFS17-2023-0004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有关交通建设工程企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30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交通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交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助力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扶持本省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交通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名录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引导有优势的企业打造青海交通建设工程品牌企业。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支持各市州培育一批较高等级资质的企业,推动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以骨干企业为主体,通过并购重组、参股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向集团化发展,在集团化发展联合组建的过渡期内保留原有资质。全省范围内培育扶持4骨干企业,其中,西宁市2家,海东市1家,海南州1其他市州力争培育扶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二)支持企业拓展建设市场省外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及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一资质、勘察综合资质、设计综合资质和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监理综合资质和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公路工程检测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在我省成立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在省内外业绩可以认定为该子公司业绩,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核定或向相关部门推荐省级审批权限内最高等级的企业资质。支持本省企业与省外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承接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鼓励本省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充分发挥省外企业技术优势,带动省内企业技术水平的快速提高。设计、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支持省内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市场,建立省内企业走出去名录,搭建交流服务平台,组织与省外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企业开展对接交流座谈,帮助推动本省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提高省外市场份额,积极引导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支持企业创优争先。积极引导省内交通工程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专业化施工班组,培育优秀专业化施工班组,创建标杆工程,打造品质工程,推动企业向“专、精、深”方向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支持企业综合化、集化发展,开展全过程交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鼓励推行优质优价,支持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施工合同中可约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获得国家级、部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不高于合同额1.5%1.0%给予奖励;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及综合评定得分大于95分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可按不高于合同额1%给予奖励;同一施工合同段同时获得前述多项奖励的,按照奖励金额高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优化交通建设行业发展环境

持续优化资质审批管理。鼓励省内外甲级(一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与省内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过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执业注册人员,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报的,省厅可直接核定或向相关部门推荐省级审批权限内最高等级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对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省内公路工程同等级业务。新设立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可提前办理“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符合以工代赈相关规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可直接发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需要公开招标,适宜中小企业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由中小企业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优化招标投标方法,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选择1个招标项目进行评定分离试点。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招标人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结合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自主确定中标人,并依法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的招标投标工作中,在同一个县(区)域内,对于同类零星项目,鼓励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

      (六)持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公路建设工程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合同价。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加强价款支付监管。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各款项及各类保证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履约监管,督促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对使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的,发包人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承包人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承包人付款的条件。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缺陷责任期满,施工企业完成合同约定所有条款后,非施工企业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及时竣工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及时发布价格信息,严格执行价差调整规定。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及人工市场价格的监控,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发布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准确反映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为价差动态调整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确保价差调整真实有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等手段将主要材料上涨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企业,要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严格按照相关价差调整规定及时处理由于主要原材料涨价造成的工程款变更,筹措相应资金,按时支付工程款,减轻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压力。

)全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全面推行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等采用金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方式。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全面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招标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证金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类保证金进行清理。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上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或经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评定为AA信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浮50%额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下浮后缴纳事项参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在省内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施工企业,其新承揽公路建设工程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省内承建公路建设项目连续2评定为AA级信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规定,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交工时可按下浮50%额度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连续3年被评定为AA级信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规定,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且企业自愿承诺履行保修义务的,交工时可免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连续2年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评定为AA信用等级的企业,自愿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人义务的,参加省内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按下浮50%额度缴纳投标保证金;连续3年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评定为AA信用等级的企业,自愿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人义务的,参加省内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三、推进交通建设提质升级

)推进装配式及绿色智能建造。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和耐久性前提下,鼓励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施工中采用装配式涵洞、桥梁、挡墙及排水设施,同时,结合项目属地人文打造智能、绿色公路建设特色主体服务区,土建工程应与智能、绿化工程同步实施,房建工程应建立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机制,推进智能、绿色建材的应用。鼓励在改扩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公路废旧材料改造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健全智慧工地考核措施和奖励机制,开展“智慧工地”试点,对于达到“智慧工地”标准的工程项目,申报工程奖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十)推进项目建设组织模式转变。全部使用和部分使用国有建设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持续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三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上,针对单个项目体量小的特点,鼓励建设单位在五年规划期内,将具备条件的多个小型项目打包发包,试点推行EPC、施工+养护等承包模式,引导优势企业积极开拓省内低等级公路建设市场,充分发挥企业优势,进一步提高公路建设质量。

(十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建立由省内外专家、各专业优秀工程师及技师、从业经验丰富的一线人员等组成的专家库,积极组织开展面向本省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的技术技能培训,鼓励外省参建单位选派优秀从业人员召开专题讲座,全面提升本省从业人员技术技能水平。支持交通行业协会开展优秀隧道工程师、优秀桥梁工程师、优秀造价工程师、优秀检测工程师等评选工作。在施工项目中开展优秀监理办、优秀工地试验室、优秀项目办、优秀项目经理部的评选工作。鼓励优势企业积极与需要技术支持的市、州、县相关单位结对子进行帮扶,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省级监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十积极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强化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企业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支持企业与劳务输出地政府、科研院所、职业学校联合打造交通建设工人培训基地,搭建劳务信息平台,提升工人职业技能,稳定输出务工人员,经认定后,可给予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总分0.1分的加分。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中,持续通过开展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加强对参建工人的培训教育工作。在全省三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中,鼓励相关单位采用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参建工人的持续教育培训工作。

(十)提升科技创新水平。鼓励公路从业企业设立院士、大师工作站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支持交通建设工程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依托本省建设项目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工法或国家级技术标准的施工企业在当年信用评价总分中予以加0.1分。鼓励交通建设工程企业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项目成果运用至生产并带动经济效益的给予企业及相关研究人员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职称评聘。

四、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或出台相关支持性办法,及时研究解决交通建设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尽快推进立我省交通建设施工、监理、经济等行业协会,由协会及时反映企业所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市场需要开展业务培训、技能评价和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本细则实施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本省交通建设工程企业提质升级,加强对行业发展分析研判,组织实施好省委省政府交通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省、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包联1家交通建设工程企业。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大力宣传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印发的有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手段,广泛宣传支持交通建设发展新进展和新成效,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全省交通建设发展中,营造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细则》自2023429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