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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的通知》内容解读

  日前,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的通知》。为便于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有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通知》制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客规》调整了客运许可层级,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增加了规范客运新模式发展和强化安全监管内容。为贯彻落实新《客规》各项“放管服”改革要求,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关于贯彻实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的通知》,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二、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期间,省交通运输厅采取邀请专家集中讲解、发函书面调研等方式,对四川省、江苏省新《客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学习,充分吸取相关省份在规范道路客运管理、提升行业管理服务、引导行业转型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好的做法;采取现场调研、电话调研等方式,对厅属相关单位、部分市州交通运输局和重点运输企业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进一步摸清了行业发展基础、收集了存在的问题、听取了工作意见建议。依托调研掌握的情况,在进一步深入学了新《客规》相关释义、解读内容,组织重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相关单位、重点道路客运企业业务骨干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研究实际提出《通知》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

  明确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到期当月月末;道路客运经营者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经营范围按照新的分类标准换发;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新《客规》第十一条规定,对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进行复核,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或撤销相应行政许可。在许可征求意见方面细化要求,对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申请的,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终到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中途停靠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四类毗邻县客运班线,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终到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全省统一,载明起讫地、中途停靠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技术等级要求、类型等级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规定起讫地有多个客运站的,可备案客运站数量由客运站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途经线路可备案一条常用线路、一条备用线路,遇常用线路发生道路拥堵或实行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可启用备用线路。明确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实行“定车定牌”管理,800公里以下客运班线实行“车牌分离”管理,客运经营者已投放的车辆总数小于其取得的所有班车行政许可规定的车辆总数时,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投放车辆,许可机关为投放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规定《道路运输证》必须注明经营范围,经营范围需要填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在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都符合相应班线类型的前提下,尽量囊括企业所有的经营范围。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强制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要求执行。

  规定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由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编号规则编制。编号形式为“某运班字XXXX号”组成。“某”为地域简称,分别为:西宁—宁,海东—东,海南—南,海北—北,海西—西,黄南—黄,果洛—果,玉树—玉。“XXXX”为客运标志牌序号,全省统一为四位,各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序号管理台账,对辖区班车客运标志牌序号进行统一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县内/毗邻县班线”后,要向所在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县内/毗邻县班线客运标志牌编号。规定从事县际及以上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对省际包车客运备案的要求,将每趟次包车客运相关信息通过包车客运信息管理系统向车籍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明确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的,应当重新许可。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车辆数量区间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变更许可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线路变更的,客运经营者填报《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备案表》重新备案,并重新办理营运手续。新增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的,许可机关应征求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所在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车辆数量区间变更的,应当征求客运班线终到地、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管理

  明确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所在地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根据国家《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进行站级核定。核定程序由各市州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规定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职责范围内客运站事中事后监管、核查,在申请人获得经营许可60天内对告知承诺事项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地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的,应先征得当地住建、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后,填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备案表》,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采取适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停靠点应配备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实名制管理等服务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明确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经营信息表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应具备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实名制管理等要求的工作条件,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应在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始发。鼓励汽车客运站及有条件的旅游景点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并规定允许旅游集散中心对出行时间一致和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统一组织包车服务。要求客运站经营者在备案的停靠点完成旅客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实名制登记等服务后,方可组织旅客乘车。普通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在客运站和客运站备案的停靠点以外的地点上客。

  (三)规范定制客运经营管理

  强调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基于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应具备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数据的条件;应具备为乘客开具客运服务发票的条件。规定因开展定制客运需要改变相应客运班线许可事项中的车辆数量及相关要求的,应当在定制客运备案前,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规定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自建或使用的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具备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数据的条件后,填报《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向客运班线原许可机关备案。客运班线起讫地为城市、乡或者村的,相应定制客运起讫地服务区域默认为城市市区、县城城区、乡或村。需特殊规定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前函告涉及的其他市州。

  要求提供定制客运的网络平台应按照《定制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上传字段及要求》实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传定制客运服务业务数据。明确班线客运经营者可结合线路运行实际和旅客乘车习惯优化运输组织,由客运站发出的客车可结合实际同时开展定制客运。规定定制客运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应在旅客上车前完成旅客实名登记、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定制客运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主灵活选择上门接送、定点接送、短途驳载等一种或者多种模式接送旅客。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灵活确定上下旅客地点,为旅客提供上门服务;也可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自主设定并公布若干相对固定的上下旅客地点,供旅客就近选点上下车,设定上下旅客地点不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受原与起讫地及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的进站协议限制。

  要求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可委托客运站或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等开展车辆安全例检;具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规定的检查场地、检查设备设施等安全例检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安全例检。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或由定制客运经营者将安全例检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四、《通知》经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月1日正式印发。该《通知》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