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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的职责。

  2、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职责。

  3、国务院另行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的职责,相关事项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

  2、雇用外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职责。

  3、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的职责。

  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职责下放市(州)、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将筹建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许可证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州)、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州)、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构。

  4、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州)级交通行政主管机构。

  5、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职责下放市(州)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构。

  6、将航道专用航标设置、撤移、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州)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将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作业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州)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将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职责下放到市(州)、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将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州)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省内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的职责。

  2、加强省内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全省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承担省内水路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通信导航、救助打捞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国家重点和省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监督实施有关规费政策。

  (六)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内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八)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指导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科技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联系协调铁路、民航、邮政相关工作。

  (十)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