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拖欠2020年度补发员工工资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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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20210222b775 | 姓 名: | 杨竹 |
受理时间: | 2021-02-22 | 性 别: | 男 |
状 态: | 已办结 | ||
详细地址: | 青海省城北区柴达木路22号 | ||
内 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于2019年7月入职青海省交通检测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9月21日从公司离职,公司于2021年1月补发了2020年1-11月的工资,我2020年在公司工作了9个月,这次补发的工资没有给我予以补发,劳动法规定员工享有平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离职行为并不导致考核工作年度员工的劳动减少,所以应该予以补发相应月份的工资。希望上级领导帮帮我 |
回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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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网民留言|时间:2021-03-24 |
网友您好: 根据职责权限划分,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青海省交控集团管理范围,请您直接向省交控集团信访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971-3561706。感谢您对青海省交通运输行业的支持与理解。 |